專利經過智慧財產局核准公告後,任何人發現專利不符合法定要件、專利權人所屬國家不對我國國民提供專利保護,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歸屬有爭議,都可以提起舉發[1]。專利法透過這種公眾審查機制,撤銷原本不應該被授予的專利權[2],以維護公共利益。
智慧財產局審查後,會將認定的結果作成審定書[3],舉發審定屬於行政處分,受不利處分的當事人如有不服,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4]。
一旦撤銷確定,該專利將被視為自始無效[5]。反之,如果舉發不成立,則具備一事不再理的效果,也就是任何人不得再用相同的證據對同一專利提起舉發[6]。
實務上,舉發常作為專利訴訟的反制手段:如果被控侵權者舉發成功、撤銷專利,則專利權人自然無法在訴訟中取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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