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上的責任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行為責任」,另一種是「狀態責任」。
行為責任指的是行政機關對違反法規的人[1],科予行政罰,原則上只處罰違反法規範的行為人[2],例如:開車超速行駛,行政機關原則上處罰超速行駛的駕駛人。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