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上的責任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行為責任」,另一種是「狀態責任」。
狀態責任指的是行政機關課予對「物的狀態」具有事實管領力的人排除危險、回復安全的義務[1],例如:A在社區騎樓亂擺放雜物,B是該社區的管理員,如果B沒有清除A亂擺放的雜物時,雖然社區騎樓擺放雜物不是B所為,但B是對騎樓狀態有事實管領力並排除危險、回復安全的人[2],所以會對B處以行政罰鍰、要求期限內改善[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