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進稅率

累進稅率是指隨著應課稅的所得額增加,稅率會逐級遞增。也就是所得愈多者適用稅率越高,必須負擔愈多租稅。現行累進稅率制度應用於綜合所得稅[1]、地價稅[2]、土地增值稅[3]遺產[4]贈與[5]等稅目。

以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6]」為例,會以累進稅率來計算每個人該年度應繳納多少稅金。此制度可以滿足量能課稅原則的要求,考量每個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同時也可以避免財富集中於少數人,達到所得重分配的效果[7] 。

所得稅級距表,則是政府為了達到課稅公平,依據所得收入的多寡,採取差別課稅的制度。

不過要注意,所得稅是針對去年的所得課徵,假設在113年報稅,就是申報112年1~12月的所得。

可參考下表1:

表1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級距及累進稅率等
級距

綜合所得淨額區間

(乘以)稅率

(減去)累進差額

(等於)該年度應納稅額

1

0~560,000元

*5%

-0  
2

560,001~1,260,000元

*12%

-39,200

 
3

1,260,001~2,520,000元

*20%

-140,000

 
4

2,520,001~4,720,000元

*30%

-392,000

 
5 4,720,001元以上 *40%

-864,000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100699250號公告(2022/12/22)第5點 /作者整理
 

如A的所得稅淨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適用稅率為5%,但如果A的所得稅淨額為57萬,就必須以12%來計算應繳納稅額。易言之,應納稅額 = 所得淨額 x 稅率級距 – 累進差額。

以A的所得稅淨額為57萬為例,關於2023年的所得稅,他應繳納的稅額即為:

570,000 x  12% - 39,200 = 29,200元。

註腳

  1.   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二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二萬元至一百十七萬元者,課徵二萬六千元,加超過五十二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十七萬元至二百三十五萬元者,課徵十萬零四千元,加超過一百十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至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三十四萬元,加超過二百三十五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四十萬元者,課徵九十五萬五千元,加超過四百四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2.   土地稅法第16條:「
    I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II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3.   土地稅法第33條第1項:「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4.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5.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第1項:「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6.   所得稅法第1條:「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3條:「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
  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17),《綜合所得稅》。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