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是一種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另外訂出來的規範[1],目的是把法律中一些需要解釋的部分解釋清楚[2],另外補充原本法律規定不足的地方。 由於法規命令的效果是對一般人民都有效,而不是單純在行政機關內部才有效的規定(就是所謂的「行政規則」),所以必須要由法律明確的授權給行政機關訂定,才不會讓行政機關藉機濫權、侵害人民權益[3]。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法規命令的名稱有7種: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取用上述名稱而冠以地方(例如台中市、南投縣)名稱者,屬於地方層級的自治規則,不是法規命令。
延伸閱讀:洪偉修(2019),《什麼是「法規命令」?》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