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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下權
民事法
所謂派下權,是指
派下員
對於
祭祀公業
這個組織體的運作及財產管理、使用、
處分
等全部
權利
的總稱。派下權同時兼具身分權與財產權的性質
[1]
。
註腳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民事判決
:「祭祀公業之派下係以祭祀享祀者為目的之祭祀團體之構成員,所謂派下權,即係該構成員居於派下員之地位所可得享有之權利之總稱,除具有財產權之性質外,尚具有家族團體之色彩,故無就祭祀公業之某一部分財產具有派下權之可言。」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201號民事判決
:「台灣地區祭祀公業之所謂派下權,雖非僅係身分權,並為財產權之一種。且公業財產又屬於派下全體公同共有。然凡為公業之設立者及其繼承人,均為派下,各有其派下權,僅其由繼承而取得者,或因房份關係,或因同時繼承者有數人,故派下權之分量有等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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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捷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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