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目等則源於日治時期,是過往用來表示土地使用分類(地目)和各種地目的地力優劣等級(等則)[1],所以是兩個名詞一組的說法。地目的分類例如「田」、「旱」、「建」、「道」等[2]。
地目等則制度延續至民國,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實際使用狀況已多有不符,後來土地使用管制也是以都市計畫、使用地類別等相關法令辦理,而不是以地目作為管制及利用的依據,所以政府在1980年代開始逐步辦理廢除地目等則制度,直到2017年1月1日正式廢除,權狀謄本上不再記載,但民眾如果想參考的話,還是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查詢[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