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利用性

對相關產業要有實質的利用性,也就是有被製造或使用的可能性,而能夠促進產業和經濟發展[1]

註腳

  1.   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專利法第120條:「第二十二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