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李宜庭 ( 認證法律人)於 2024-06-11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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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性

在相關領域中必須達到具有該領域通常知識的人,依據現存的技術所無法輕易到的創新水準[1]

註腳

  1.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專利法第120條:「第二十二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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