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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審查
行政法
只審查
申請
人所提交文件的真實性以及完整性
[1]
。例如在專利申請案,只依據申請人所提交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等文件判斷是否符合形式上要求的審查
[2]
。
註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09年度訴字第221號行政判決
:「戶政機關對於當事人結婚登記之申請,原則上僅有形式審查權責,亦即戶政機關僅須審查申請者是否符合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以及申請者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即可,……只要當事人依據法令所提出之文件形式為真正,且符合戶籍法及施行細則所定結婚登記申請要件,戶政機關即有為結婚登記之義務。」
經濟部經商字第88211493號函釋
(1999/6/2):「按公司登記係採準則主義,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審核,僅就書面文件予以形式審查,凡登記事項符合法令之規定與程式,即應准為登記。」
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
何謂形式審查制?
》的前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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