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

債務人第三人作為抵押人,為了擔保債權清償,向債權人所提供作為擔保的財產,而且必須是不動產[1]

註腳

  1.   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