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結果損害

承攬人提供的工作物瑕疵,而且此瑕疵還損害他人的固有利益,包含人身或財產所受的損害、因人身財產受損而無法獲得的預期收益,都屬於瑕疵結果損害[1]。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向承攬人就瑕疵結果損害要求賠償[2]。例如:浴室裝潢後洗手台邊緣過短,開啟水龍頭時水柱會噴向使用者或地面,造成浴室地板常有積水。如果有人踩到積水而滑倒骨折,此時傷者的醫藥費、看護費,以及因此無法工作而損失的收入等,就是瑕疵結果損害,受損害者可以向承攬人要求賠償。

註腳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12號民事判決:「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承攬人所為不完全給付造成之損害可分為瑕疵給付(瑕疵損害)與加害給付(瑕疵結果損害)。前者係指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本身有瑕疵對工作本身發生之損害,乃定作人履行利益之減損;後者則指因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瑕疵,對於定作人之人身或該工作以外之其他財產等固有法益,所造成之損害。」
  2.   民法第227條第2項:「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