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繼承人不願意繼承過世者全部的遺產與債務,要在知道自己繼承開始的3個月內,用書面向過世者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要拋棄繼承[1]

要注意的是,拋棄繼承要在繼承開始後才可以拋棄,不可以在還沒有繼承之前就拋棄,也就是被繼承人(例如父母親)活著的時候就拋棄,是無效的[2];其次,不可以只拋棄特定、單一的遺產或債務,例如主張只拋棄債務不拋棄遺產就是無效的,必須拋棄過世者全部的遺產及債務[3]

 

延伸閱讀:
蕭慧宜(2022),《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知悉時點三個月內》。

註腳

  1.   民法第1174條第1、2項:「
    I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2.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95號民事判決:「從而,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 拋棄、法定期間過後所為繼承權之拋棄,暨非書面之拋棄繼承意思表示, 均不能認為有效。」
  3.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563號民事判例:「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為繼承性質所不許,不生拋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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