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系統表

繼承系統表是說明繼承關係的表格,表格的內容要填寫被繼承人(死者)的姓名、出生及死亡年月日,並依照民法規定的繼承順位[1],列出繼承人的姓名和他們的出生年月日。

在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拋棄繼承,或起訴請求分割遺產[2],或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不動產繼承登記時[3],通常會需要附上繼承系統表。


繼承系統表的範例可以參考:司法院(2021),《繼承系統表 格式1、格式2、格式3》。

註腳

  1.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   家事事件法第71條:「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3.   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3款:「申請繼承登記,除提出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外,並應提出下列文件:……三、繼承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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