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行為

是指由保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之行為,依擔保方式之不同,可區分為「物保[1]」、「人保[2]」。

 

註腳

  1.   「物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包含動產、不動產)。一般而言,動產或不動產通常可以經過鑑價,估算出一定的價值,債務人是在這個價值範圍內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所以說物保是一種「有限責任」。例:A向B借款500萬元,A以自有古宅提供給B設定抵押權。A清償期一到卻無法清償欠款,而後該古宅經鑑價為350萬元,B只能在35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
  2.   「人保」就是常見的保證人,是以「人的信用」作為擔保,但是「人的信用」通常沒有辦法量化成一個具體的價值。所以,相對於物保的有限責任,保證人對於債務人的債務等於是負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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