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

配偶權」是指配偶[1]之間互相有忠誠、維持婚姻圓滿的權利/義務[2]。雖然這個概念在實務見解中略有爭議[3],但多數判決依舊承認配偶權這個概念,那如果有人破壞這段權利義務關係,就會是侵害配偶權。
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人,需要自行主張民法上的權利。所以如A、B為配偶關係,當B出軌、與C發生超乎一般友誼的行為時(如合意性行為、牽手上賓館、一起泡裸湯),被出軌的A可以舉證,向出軌者B與第三者C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4]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1),《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王琮儀(2021),《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後,如果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辦?》。

註腳

  1.   包含民法上的夫妻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中的第二條關係。
  2.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27號民事判決:「是以,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行為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即認為,「配偶權」這個概念應已不存在:「足見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但判決僅否認配偶權作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但沒有說不能因此求償。如果將配偶之間的忠誠義務關係,解釋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的利益,當這段利益受到他人故意背於善良風俗的損害時,仍能請求損害賠償。
  4.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認為也能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找不到相關法律用語嗎? 我要許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