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是指配偶[1]之間互相有忠誠、維持婚姻圓滿的權利/義務[2]。雖然這個概念在實務見解中略有爭議[3],但多數判決依舊承認配偶權這個概念,那如果有人破壞這段權利義務關係,就會是侵害配偶權。 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人,需要自行主張民法上的權利。所以如A、B為配偶關係,當B出軌、與C發生超乎一般友誼的行為時(如合意性行為、牽手上賓館、一起泡裸湯),被出軌的A可以舉證,向出軌者B與第三者C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4]。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1),《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以告對方「精神賠償」?》。 王琮儀(2021),《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後,如果另一半外遇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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