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3條[1],法務部需要會同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提到的「特定目的」以及「個人資料類別」進一步做明確定義,目前法務部即因此與各部會一起發布法規命令「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2]」,好讓可能蒐集、處理與利用他人個資的公務以及非公務機關參考。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