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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律主義
行政法
納稅主體、
客體
、稅基、稅目、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及稅捐減免等重要項目,必須由「法律」所規定
[1]
,不可以用
行政規則
或解釋函令,增加法律沒有明文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2]
。
註腳
司法院釋字第640號解釋
理由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
第3項:「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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