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遺失物拾得並非當然立即取得所有權,需要透過一定法律的程序:
一、拾得人應通知有受領權人並報告相關機關,相關機關需踐行公告程序[1]。
二、有受領權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拾得人應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該機關得再為招領公告程序[2]。
三、有受領權人逾六個月未領取,拾得人取得所有權[3]。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