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

圖1 動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動產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民法並未針對動產為定義性解釋,而是僅規定了不動產的範圍,但依民法第66條[1]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67條[2]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可知,所謂動產與不動產是相對的概念,也就是說除了土地及建立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或與土地相連、不易移動之物外,均為動產(只要不是不動產,就是動產)。

註腳

  1.   民法第66條:「
    I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II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2.   民法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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