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一個企業組織[1]。普通合夥人需負責事業的經營,且需要對公司經營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2]。換句話說,無論有多少債務,普通合夥人都有責任要清償完畢;而有限合夥人並不參與經營,僅提供資金,也僅就自己的出資額部分負有限責任[3],無論有多少債務,有限合夥人只需要負責跟自己出資額相同金額的部分。
舉例來說:
甲、乙、丙登記成立A有限合夥,甲是普通合夥人,乙和丙各出資100萬元,是有限合夥人。A有限合夥因為經營不善有1000萬元的債務,但乙和丙的出資額各只有100萬元,其餘的800萬元皆由甲負責清償。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