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

圖1 有限合夥||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有限合夥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有限合夥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一個企業組織[1]。普通合夥人需負責事業的經營,且需要對公司經營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2]。換句話說,無論有多少債務,普通合夥人都有責任要清償完畢;而有限合夥人並不參與經營,僅提供資金,也僅就自己的出資額部分負有限責任[3],無論有多少債務,有限合夥人只需要負責跟自己出資額相同金額的部分。

舉例來說:

甲、乙、丙登記成立A有限合夥,甲是普通合夥人,乙和丙各出資100萬元,是有限合夥人。A有限合夥因為經營不善有1000萬元的債務,但乙和丙的出資額各只有100萬元,其餘的800萬元皆由甲負責清償。

註腳

  1.   有限合夥法第6條第1項:「有限合夥應有一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與一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互約出資組織之。」
  2.   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普通合夥人:指直接或間接負責有限合夥之實際經營業務,並對有限合夥之債務於有限合夥資產不足清償時,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合夥人。」
  3.   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有限合夥人:指依有限合夥契約,以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其責任之合夥人。」
    有限合夥法第26條第1項:「有限合夥人,除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外,不得參與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及對外代表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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