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依照規定[1]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常見之情況如雇主歇業、轉業或勞工不適任等。
資遣費依適用勞工退休制度而有不同之發給標準[2],簡單地說,適用勞退舊制的資遣費係以工作一年發給一個基數(即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3];適用勞退新制者則以工作一年發給0.5個基數,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算到「日」為止,最高以發給6個基數為限[4]。
資遣費的工作年資計算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5]及第84條之2[6]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且從受僱之日開始起算。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