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案件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對於第一審地方法院的判決不服時,可以向第二審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就整個案件再次審理(我國第二審是「覆審制」的「事實審」,意思是第二審法院會如同第一審法院一般將整個案件事實重新審理一次)。
倘若對於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仍不服氣,除了有特定原因(例如觸犯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指的輕罪),原則上也可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三審法院是法律審,也就是只會審理第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並不會審酌案件事實為何(舉例來說,如果第二審法院認定甲有殺人行為,第三審法院就會在「甲有殺人」的前提下確認第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有無錯誤。換句話說,此時甲只能從證據法則的問題來爭辯自己沒有殺人,或者可以說殺人時自己處於義憤狀態,所以應該成立義憤殺人罪而不是殺人罪)。
因此,所謂上訴,其實就是對於原審判決聲明不服的救濟手段。
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也都有上訴的規定,同樣是不服初審的判決而向上級審請求救濟。但是,這兩種訴訟,其目的和刑事訴訟有別,上訴的要件和程序,要按照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