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犯

圖1 繼續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繼續犯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指的是犯罪的結果不會因為犯罪行為一結束就達成,而是會持續進行。

例如刑法第302條的妨礙自由罪[1],只要妨礙自由的情況未解除,犯罪就會一直繼續下去;此外,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2]也是一樣的道理,只要侵入他人住宅而未離去,犯罪狀態也會一直繼續下去。

這類型的犯罪特徵,就是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的時間點並不相同。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I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I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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