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的糾察員

由負責人指定,依照負責人或代理人的指揮,在場協助維持秩序的人[1]

註腳

  1.   集會遊行法第19條:「
    I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
    II 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集會遊行法第21條:「
    I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II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
    即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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