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制區

禁制區是指如果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或核准,就不得從事集會遊行活動的特定地區及其週邊範圍[1]。不過,「禁制區」並不是集會遊行法所正式規定的法定名詞,而是規定在內政部警政署所發布行政規則──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的第4點之中[2]

針對禁制區的集會遊行申請,雖然主管機關依照集會遊行法第6條[3]的規定予以同意或核准,但在實務的操作上,主管機關大多會在得到權責機關(構)或單位的管理人同意之後(通常是要求申請人除了申請場所或道路的使用同意文件之外,還必須取得上述機關(構)或單位管理人的同意)才會給予同意或核准。

註腳

  1.   集會遊行法第6條:「
    I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II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2.   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第4點:「集會遊行不得在經公告之禁制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警察)機關徵求禁制區之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不過,依照這個條文的規定來看,「禁制區」的概念所指的是應該只有「原則上不得從事集會遊行活動的特定地區」本身而已,但為了說明方便起見,本文不特別作進一步的細分,還請讀者留意。
  3.   同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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