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王琮儀 ( 認證法律人)於 2022-03-04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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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

在刑法上的「間接故意[1]」(dolus indirectus)指的是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繼續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間接故意。類似概念則有「未必故意」(dolus eventualis)、「不確定故意」(dolus indeterminatus)[2]
相對概念是行為人有明確認知與意願的「直接故意」。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192-198。
  2.   文獻上有認為間接故意、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三者內涵相同者,參考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3版,頁223。不過亦有詳細考據此三者在理論變遷上的差異、混用歷程,值得參考者,徐育安(2010),〈間接故意理論之發展-兼論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與附條件故意〉,《東吳法律學報》,第21卷第3期,頁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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