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

圖1 間接故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間接故意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刑法上的「間接故意[1]」(dolus indirectus),指的是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繼續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間接故意。

例如:一名獵人在森林裡打獵,看到一隻猴子跟一個小孩靠得很近,雖然只想打猴子,但覺得打到小孩也沒關係,結果真的打死小孩,仍會成立故意殺人罪。

與間接故意類似的概念有「未必故意」(dolus eventualis)、「不確定故意」(dolus indeterminatus)[2]。而相對概念則是行為人有明確認知與意願的「直接故意」。

另外補充説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222號刑事非常上訴案件判決[3],認為刑法第13條所規定故意的型態,有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之別。出於該條第2項間接故意的殺人罪行,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判處被告死刑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192-198。
  2.   文獻上有認為間接故意、未必故意、不確定故意三者內涵相同者,參考王皇玉(2017),刑法總則,3版,頁223。不過亦有詳細考據此三者在理論變遷上的差異、混用歷程,值得參考者,徐育安(2010),〈間接故意理論之發展-兼論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與附條件故意〉,《東吳法律學報》,第21卷第3期,頁71-108。
  3.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222號刑事判決:「自我國刑法第13條所規定直接、間接故意之意欲要素(有意、不違背其本意)以觀,間接故意之意欲要素既為強度較低之『不違背其本意』,則基於間接故意之殺人罪行,並非蓄意犯罪,即非公政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亦符合該公約嚴格限制其適用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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