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上的「間接故意[1]」(dolus indirectus),指的是犯罪行為人知道或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特定結果」,雖沒有堅持,但抱持著「發生也沒關係」的心態,繼續做某個行為,這時就會說他有間接故意。
例如:一名獵人在森林裡打獵,看到一隻猴子跟一個小孩靠得很近,雖然只想打猴子,但覺得打到小孩也沒關係,結果真的打死小孩,仍會成立故意殺人罪。 與間接故意類似的概念有「未必故意」(dolus eventualis)、「不確定故意」(dolus indeterminatus)[2]。而相對概念則是行為人有明確認知與意願的「直接故意」。 另外補充説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222號刑事非常上訴案件判決[3],認為刑法第13條所規定故意的型態,有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之別。出於該條第2項間接故意的殺人罪行,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判處被告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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