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刑法既沒有處罰毁損未遂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一條規定,便是無罪。 (more...)
根據113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 (more...)
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被害人和前面的案件不同,這是另外一個案子,並非一罪二罰。至於此案是不是會不起訴,要由檢察官依案情作出決定。   (more...)
關於刑事似可以侵占罪繩之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民事應可以 第 544 條第1項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 (more...)
告訴乃論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規定可以委託代理人。 身心障礙證明第1類人士,涉及他的識別能力(辨別事理能力)程度問題,如果嚴重欠缺的話,需要有監護人。 (more...)
提問1.的意思不太清楚。請問是夫妻共乘機車都受傷嗎?或者只是其中一人受傷?如果都受傷的話,兩人都是被害人,各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提告即可。如果只是其中一人受傷,傷者可依第232條提告,另外一人可依第233條獨立告訴;因為傷者已經提告生效,... (more...)
按照提問內容所說的經過情形,您延遲交還存簿及提款卡具有正當原因,毫無占為己有的企圖,實際上也沒有乘機擅自提款花用,提告侵占出於誤會,與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並不符合。 (more...)
公司調解賠付一筆金額時,有沒有簽訂和解書面記載對方拋棄其他請求權的條款?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假如只是口頭調解成立並已償付一筆金額,沒有別的書面約定的話,一旦對方再次索賠,就會發生爭議。 (more...)
不知情買到贓物者,在《民法》上稱之為「善意」的人,受到保護。既然不知情,可見不是直接侵害原物主的所有權。如果原物具有特殊意義想要取回的話,就必須向那位「善意」的人支付給他購買時付出的錢,然後,原物主再向竊賊求償。不過要向竊賊求償費時費事,是... (more...)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以第二審所認定的事實作基礎,審查其判決適用法規是否正確。如果從訴訟卷宗內的證據資料來看,認為事實尚未明瞭的話,因為最高法院並不調查事實,便會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至於發現新證人,那是聲請再審的問題。 提問所述「另外上訴到高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