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以第二審所認定的事實作基礎,審查其判決適用法規是否正確。如果從訴訟卷宗內的證據資料來看,認為事實尚未明瞭的話,因為最高法院並不調查事實,便會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至於發現新證人,那是聲請再審的問題。 提問所述「另外上訴到高院... (more...)
我不知道你未繳的罰款是什麼罰款,題意不明,但,由於星期日及國定假日,相關機構不會上班,因此無法進行繳款。通常需要等到下一個工作日(也就是星期一之後)再辦理繳款或相關手續。 以上 (more...)
提問所述情形,依照《民法》第1087條及第1088條規定,父母是有共同管理權的。 (more...)
您好: 可以參閱這篇文章的說明:楊舒婷(2024),《刑法容許合意性交的年齡是幾歲?兩小無猜條款是什麼?》。 (more...)
按照提問所說情形,既然未能舉出證據,無論提告毀損或公共危險,在訴訟上都不容易獲勝。何況加害人是低收入戶,即使告贏,只是白忙一場,可能難以取得賠償,此事利弊得失,請您的朋友衡量抉擇。 (more...)
賠償,是指賠償「損失」而言。介紹人要求賠償,應當說清楚受了哪些損失?損失的金額是多少?然後你們才和他進行商談。如果是合理的話,便可答應賠償。 (more...)
一、身分證掛失、補辦及郵局帳戶掛失重新開戶,都是正確的自保方法。將來如果遇到困擾情況,便能主張被人不法使用。 二、身分證影本被詐騙集團拿去地下錢莊借錢,的確會有這種風險,但願不發生便是幸運。 (more...)
您姐夫的孩子才ㄧ歲多,依照《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是「無行為能力人」。又依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因此,您的姐夫以父親身分,依法當然是他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不發生要向法院聲請成為「特別代理人」... (more...)
此部分還需要詳細論述,該水管漏水是屬於個人住戶使用的水管還是共管。 若是共管應由全體共有人一同負擔該費用,若是個人分支水管或自拉的管線就需要由該管所有人自行負擔。 另外要注意個個抓漏師傅的判斷基準與經驗都有落差,漏水是極度專業與有各種因素的... (more...)
您由於事實上的困難而無法出庭應訊,既已寫了狀子向法院作了說明,法院便有改期再傳訊的可能,請等候通知。(寄出才ㄧ周,如果改期不會這麼快。)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