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此問題,可先行參照「無償委任跟無因管理在法律上有何較大的差別之處?」,以及辭典「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 (more...)
「得」(讀作「ㄉㄜˊ」),是指可以、都行。 詳細意思,以及與「應」的比較,可以參考文章:楊舒婷(2019),《法條中出現「應」與「得」,意思一樣嗎?有什麼例子?》。 (more...)
視為的意思類似「當作」,推定的意思類似「假設」。 詳細請參考文章:楊舒婷(2019),《「視為」是什麼意思?跟「推定」一樣嗎?有什麼例子?》。 (more...)
論者的問題,將回到法律的意義何在。 一、立法者在進行制度的形塑時,是本於其對於人類行為的想像與觀察(稱為「法律上的人類圖像」),加以制定相關規範。這足以表示立法者僅就抽象、一般的事物進行立法的形式。 二、行為能力之制度的類型化,我國採取年齡... (more...)
首先,應先行釐清,法律制度上創設「孳息」概念的目的何在? 一、孳息制度的意義︰  (一)孳息制度的意義,在於解決原物與該物所出產之利益(即孳息),應該歸屬於何人。例如,土地為甲所有,該土地上之果樹亦為甲所有,縱使該果樹是由他人種植。因此,該... (more...)
論者或可先行提出︰兩者有何較大的相似之處,此較有助於問題的釐清。 一、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民法第172條)」,即其本身與無償委任最大的差別。另外,無因管理人對於管理行為,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但是無償委任之受任人,對於委任... (more...)
關於該問題,可參照問題「為什麼是我們被害人要證明對方是「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不是那些加害者要證明我們有「積極同意」呢?」,已經有詳實的回答。 (more...)
不行。實際點會發現,土地所有人取得價金,且該徵收補償金,但買受人之土地卻遭政府徵收,此其不合理之處。 在法律上的論述,如下︰ 一、土地之買受人得依照民§225第二項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交付該補償金︰  (一)債務不履行︰     1. 按稱... (more...)
所謂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在處理「債權行為無效時,是否影響物權行為?」之問題。 1. 無因性理論並不涉及交易外之第三人,因此,論者以為民法已經有善意取得制度保護善意受讓人,因此不需要採取無因性理論,論述上尚嫌粗糙。 2. 採取無因性理論之國家... (more...)
您好: 我是《告性侵不成會不會變誣告?》作者紀岳良律師。 感覺您對於性侵被害人被反告誣告成罪感到不平,好像形同性侵被害人必須證明自己是不願意的,也認為性行為需要取得對方「積極同意」(明白的表示要),您的感受是真實的,不過部分來自一些不理解,...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