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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前面雜貨店的張伯伯說要今天收會錢,你等一下去雜貨店買瓶醬油順便把錢拿過去……」「阿美!快把桌上那張紙折好拿去給林媽媽,人家8點要開標,你再不去就來不及了!」一、前言替爸媽跑腿送會錢、遞標會單,應該是不少人童年回憶的一部份,因為早年金融商品的選擇少,造就「互助會」於民間理財管道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但由於冒標、倒會、會首捲款的事情層出不窮,因此在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民法債編新增「合會」章,將原來屬於民事習慣的「互助會」無名契約,提升為民法中「合會」有名契約的層次。二、什麼是「合會」?合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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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權是保護什麼樣的對象?(見圖1)圖1如何取得商標權?商標權人享有哪些權利?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要受到商標權的保障,依照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可以是任何具有識別性的符號、文字、圖形、聲音、味道、動態……等,舉一些大家熟知的例子,像是「綠油精~綠油精~爸爸愛用綠油精……」這首歌,其實就有註冊為聲音商標;或例如可口可樂的立體曲線瓶,也有註冊立體商標。因為我國對商標權採取註冊保護主義(意思是有註冊才受到完整保護),若要取得商標權,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經審查通過後,自註冊公告當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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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雖然A是兼職的工讀生(勞動法令的「部分工時勞工」),但只要是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必須強制投保的單位,雇主都要在勞工到職日幫他們投保勞保;此外,也要幫A提繳勞退,X服飾店的做法合法正確。其次,如果Y餐廳也是強制投保或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單位,同樣必須幫A辦理勞保、勞退才合法。此外,A在Y餐廳也投勞保,也有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合併計算,以及職災認定等保障!究竟法律如何規定,以下接著說明。一、第2份兼差工作也要加保勞保嗎?是的。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只要雇主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個雇主都一定要分別幫勞工投保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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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得否為證人?由於A是傷害罪的被害人,想透過法律追究C的傷害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第232條的規定,A可以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自訴程序),或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再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公訴程序)。在整個訴訟程序中,A可否為證人,則因A採取自訴或告訴而有不同:(一)如果A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自訴,所進行的乃是自訴程序在自訴程序中A是自訴人,也是當事人之一,而證人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縱使A親自見聞甚至體驗C的傷害行為,A僅能陳述他的被害經過,不得成為證人。(二)如果A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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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過去是怎麼處理黨產問題的?從1945年起,國民黨透過所謂「黨國體制」的建立,跟它的附隨組織得以透過控制國家機關,取得一般民主國家的政黨不被允許獲得的龐大利益。諸如大筆日本人留下的動產及不動產、政府撥地、經營政府特許事業、壟斷特定市場、配合經濟政策發展特定事業、在政府的默許下違法取得國有財產、強迫人民捐款乃至於強押人民轉讓祖產等等。數十年下來,累積了為數可觀的不義之財,也就是所謂「不當黨產」。在今天,我國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產條例)處理這個問題。在黨產條例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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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裝GPS追蹤器可能涉及的法律規(見圖1)圖1一般人在別人車上裝GPS追蹤器,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吳景欽/繪圖:Yen(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或刑事訴訟法利用GPS追蹤器取得的證據資料,能不能作為法庭上的證據,可能會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或刑事訴訟法的規定。1.一般人取證,不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範對象關於取得的證據是不是合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所規範的對象,是有追訴犯罪職權的司法警察、檢察官,而不包括一般人。2.GPS定位設備取得的資料,不屬於通聯紀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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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簡介了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立法目的與基本概念,本篇文章將介紹妨害電腦使用的具體犯罪方式。(見圖1)圖1妨害、干擾他人使用電腦或手機,可能被處罰!資料來源:王琮儀/繪圖:Yen一、妨害電腦使用的方式(一)侵入電腦設備法律上對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加以處罰,方式包含輸入別人的帳號密碼、抓別人的手來解鎖指紋等破解保護措施的行為,或趁別人不在的時候直接拿他的手機來用等等。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這些情況會影響到別人使用手機的隱私跟權利,所以是無故侵入別人的電腦設備。(二)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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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聊到了證人保護法與污點證人的內容,依法可以讓涉嫌嚴重刑案的共犯,在認罪且經檢察官同意後,從被告轉作污點證人,並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並且讓檢察官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追訴犯罪。然而,在追求偵查與犯罪追訴效果的同時,不免引人憂心。污點證人的制度,是否會讓案件中的共犯們,為了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而對案件內容刻意說謊?又或者,檢察官是否會為了要快速結案,而利用權勢誘導、暗示等不正訊問的方式,以取得共犯們的自白?(見圖1)圖1污點證人制度可能會有哪些問題?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被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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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需要資金時可以用股權、債權籌資,上篇介紹股權籌資,本篇將談談債權籌資,最後還有兩類型的比較表。一、什麼是債權籌資?除股權籌資外,其他籌資方式均屬債權籌資,是公司向他人借貸等方式,成立債權債務關係。債權籌資的類型繁多,例如:一般私人借款、融資性租賃、群眾募資等,限於篇幅,本文以常見的公司債、銀行貸款為例說明。(一)發行公司債公司債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籌集長期資金為目的,將所需資金分成多數同單位金額,發行債券或無實體發行方式集資,公司因此負擔的金錢債務。公司債雖屬有價證券,但本質仍是民法上金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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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外就醫的規定(一)法律要件受刑人在因受傷或罹患疾病的情況,但於監獄送到醫療機構或病監內,仍然無法治療的話,可報請監督機關,也就是法務部,許可保外就醫。(二)保外就醫的履行事項監督機關許可受刑人保外就醫時,監獄可報請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還可以要求受刑人遵守一些事項,如果受刑人違反的話,法務部可以廢止保外就醫的許可。(三)保外就醫期間之計算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刑期。二、A如何救濟(一)法務部不核准A出席簽書會,有無理由?針對保外就醫期間,監督機關可以要求受刑人履行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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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社會發生重大殺人案件,「教化可能性」、「精神障礙鑑定」等相關名詞總會在審判時冒出來。常聽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就是我們俗稱的兩公約,也引出「精神障礙者,不得處以死刑」,彷彿精神障礙成了被告的免死金牌。然而回歸我國刑法上的相關規定,究竟為什麼我們要給予精神障礙者這樣的「優惠」呢?一、什麼是對違法行為欠缺抉擇能力的人?依照我國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如果一個人已經沒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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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公假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薪水應該怎麼計算?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勞動部)針對勞工請假的條件、日數及工資給付之標準進行規定,因此在請假事由的部分,我們就必須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的相關規定。然而,不像婚假、喪假或事假對於請假日數有明確說明,公假在勞工請假規則中第8條只作了簡單的規定,而勞工請假規則也沒有特別針對得請公假的事由進行記載,因此,實際上到底有那些事由可以請公假,就必須逐一視不同法令而定。簡單來說,只要員工能夠找到法令上的依據,明文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得請公假者,就可以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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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許多公司企業會遵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來安排上班日和放假日,每逢年末或隔年初,許多人便會開始關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一年度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依下一年度的連假安排個人的連假攻略。如果國定假日在週二或週四,人事行政總處的行事曆通常會在週一或週五「調整放假」,也就是平常大家習慣說的「彈性放假」,並在前一個禮拜六以補上班的方式處理,讓民眾享有更完整的連假假期。然而,大多公司企業不知道的是,這樣遵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來安排上班日和放假日,可能涉及以下問題。一、「政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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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律會隨著社會的進步或轉變而有所修正,所以可能導致「行為時」的法律跟「行為後」的法律並不相同。例如,行為時的法律規定要(或不)處罰,但行為後,該法律則經過修法而改成不(或要)處罰,此時就會衍生出該如何適用法條的疑慮。簡單來說,就是「適用時點」的問題,究竟該適用「行為時」還是「行為後」的法律?一、什麼是「從舊從輕原則」?應該適用新法或舊法的規定?「從舊從輕原則」指的是:在犯罪「行為時」與「行為後」的法律發生不一致的情況下,原則上會先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從舊),例外在「行為後」的法律對行為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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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應徵工作的時候被要求提供良民證是合理的嗎?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什麼是良民證?(見圖1)所謂良民證,是指證明人民沒有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在各地有不同的官方名稱。在臺灣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由警察機關依據人民申請核發。這種公文書一般用於求職、遠赴國外留學及移民,且文本皆有中英譯文對照,所記載的事項都是有期徒刑的相關刑事紀錄。二、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一)就業服務法:得到求職者同意而且是就業所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原則上雇主不能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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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廣告不能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標榜醫療效能的情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為了達成「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的立法目的,對於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行為」訂有相關限制。而食品依據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可分為「一般食品」與「健康食品」,雖然健康食品可以標示具有保健功效,但同樣要注意不能違反食安法的限制。而標示、宣傳或廣告行為根據嚴重程度,可分為以下2類情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否則可能被處以4萬~400萬元(新臺幣,以下均同)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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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臺各縣市幾乎都有法院,想提起民事訴訟到底要向哪間法院提起,是提告前要先瞭解的問題。以下簡單說明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原則:一、「以原就被」原則(普通管轄)與「特別管轄」(一)「以原就被」原則「以原就被」是指「以『原告』去遷就於『被告』」,換句話說,原告要提起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告。這個基本原則也可以稱為「普通管轄」。採用這個原則的理由之一在於避免濫訴,同時避免被告因出庭應訴而疲於奔命。例如,原告與被告彼此住在不同地方,原告想提告,勢必得先考量一下交通及時間等成本問題,說不定原告會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