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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分為三類: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內容規定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至13款,而在實務運作上已經有表格化的範例,亦即可以用勾選的方式去聲請,對於一般人而言已屬便利。而保護令的核准、變更或失效,原則上還是須要經過法院審理,然後裁定保護令的內容與執行方式,同法第14條之規定即為依據,現行實務運作上,會因應個案的情狀,依照同法第16條之規定核發暫時或是緊急保護令,然不論何者還是會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而目前法院審理實務上多是以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第2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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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可以適用民法何類型的契約,是處理法律問題的必須步驟。一旦知道當事人之間可以適用民法的有名契約,就會知道遇到個案契約沒有約定的爭議,可以依照民法哪些規定處理。隨著時代進步,許多契約內容逐漸超越最初民法制定者的想像,形成無名契約或者是混合契約,也就是在一個契約內包括多個典型民法規定的契約特徵(例如本篇消費者與發卡機構之間的契約關係,見圖1);或者甚至形成民法未曾處理過的契約特徵。圖1信用卡交易的當事人,以及各當事人之間的契約定性資料來源:作者自製。一、消費者與發卡機構間(A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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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孩子姓氏可以跟誰姓?資料來源:劉秋伶/繪圖:Yen一、姓名,是識別個人的符號。在法律上不會影響財產(包括遺產)怎麼分配,也不影響如何祭祖拜拜。二、我國的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是在民國19年(1930年)制定的,並於次年施行,當時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姓氏只能從父姓,除非招贅才能例外從母姓;後來在民國74年(1985年)修正第1059條,增加了母無兄弟者,可約定從母姓。但時代在變,法律當然也會跟著改變。到了民國96年(2007年)5月23日,民法第1059條已修法為父母可約定小孩從父姓或母姓!沒有設定其他條件限制。因此,生了孩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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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重利罪的要件是什麼?(見圖1)圖1什麼是重利罪?跟「高利貸」有關係嗎?資料來源:劉嘉宏/繪圖:Yen(一)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稱為重利罪。由此可知,重利罪不是單純利息高就會成立本罪,而是必須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等要件。(二)以下簡單解釋法條要件:1.乘他人急迫指利用債務人在經濟上急需金錢的情形或壓力,也就是成語「需款孔亟」的情狀。2.輕率指對於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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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怎麼樣會成立竊盜罪?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 一、法律條文「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要符合「竊取」、「他人之動產」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才會成立「竊盜罪」。在法律上分析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見圖1)二、竊盜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文字,由法條拆解我們可以知道「竊盜罪」有以下的客觀構成要件:(一)竊取「竊」是指「沒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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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在家賭博會觸犯賭博罪嗎?資料來源:蘇國欽/繪圖:Yen一、合法娛樂或是違法賭博行為?(見圖1)依據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隨意進入、離開的場所。因此,在家中打麻將約定輸贏賠率及金額,原則上屬於私領域空間的賭博娛樂,不會觸犯賭博罪;假設住宅長期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隨意進入、離開,就與公共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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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示中A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對於C的傷害行為可以選擇公訴或自訴的方式進行訴追,不過因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A不管是想選擇公訴或自訴的方式,都必須在6個月內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或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一、如果A選擇公訴的方式A必須先向偵查機關提起告訴,然後檢察官據此告訴進行偵查,偵查結果如認為C的犯罪嫌疑達到起訴門檻,檢察官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然後案件才進入法院的審判階段,但在法院審判過程中,告訴人A並非當事人,僅是訴訟關係人,因此對於C的犯罪行為,應由當事人之一的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如果案件還處於偵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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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股之意義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應分為股份,而其中一部分可以是特別股。也就是說,公司法將公司可以發行的股份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普通股為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股份,這是公司資本構成的基本股份。所謂特別股,為和普通股相比,權利上更有利或更不利待遇之股份,例如:優先分派盈餘的特別股。二、公司發行複數特別股的規範依據特別股的權利內容和普通股不同。就股東在股東會對議案的表決權而言,普通股為1股1權,也就是1股普通股擁有1個表決權。而公司可否發行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使特別股1股擁有超過1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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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相關法令對於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有哪些?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性別工作平等法賦予勞工許多權益(例如禁止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促進工作平等、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哺乳及托兒設施的設置等等),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權利就是其中一項,規定在該法第16條中。為了避免公司藉員工育嬰一事惡意資遣員工,因此透過較嚴格的法律規定保障勞工權益,除非有該法第1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例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公司經解散,或是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受僱者等),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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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不可以跟其他公司、有限合夥的名稱相同依照公司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不可以和其他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使用同樣的名稱,避免社會大眾混淆,一般有稱為「公司名稱專用權」。二、已經被廢止的公司在清算完成前,其他公司仍不可以重複使用它的名稱(見圖1)圖1新公司的名稱可以和被廢止的公司名稱相同嗎?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然而,如果想要申請使用的公司名稱,是已經被廢止的公司的名稱,或許會覺得既然對方已經停止營業了,應該可以使用吧?但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是不可以的。因為雖然經公司解散,或主管機關已經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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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地價稅?地價稅是我國土地稅稅目的一種,為持有稅,對持有土地的人課稅。課稅正當性在於持有土地者表徵出了一定經濟上負擔能力,經濟負擔能力理論上是以土地本身的潛在收益能力來評價,而此種評價方式的具體體現,就是平均地權條例所規定的「規定地價程序」,而為一般人民繳納地價稅稅基的形成緣由。而地價稅在更具有濃厚土地政策色彩,且因土地具有公共性與稀有性,為了使土地的使用合理及符合公共利益,國家有特別管制必要。所以明文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43條,屬於制(立)憲者認為具有國家基本國策重要性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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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為了保障臺灣地區安全與人民福祉,在處理兩岸間衍生的法律事件時,應優先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換句話說,當發生大陸人民想要繼承臺灣地區不動產的情形時,因為這個條例關於不動產繼承問題有特別規定,所以應受上述條例的規範,而不是適用民法的一般繼承原則。二、臺灣地區不動產繼承的原則及方式依照民法第1138條有繼承權的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除了具有在臺長期居留資格的配偶外,其餘繼承人的繼承數額,每人不可以超過新臺幣200萬元)。不過,當遺產中有不動產時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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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參與法庭活動的人員,除了當事人外,大家比較常聽到的就是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及律師。而家事事件審理過程中,可能還有其他家事事件特有的人員參與程序,例如家事調查官(下稱家調官)及程序監理人(下稱程監人)。這些人員的設置,是因為考慮到程序弱勢者的權利保護,以及家事不外揚的隱晦本質。本文以下將分別針對家調官及程監人的法律規定、職務內容及角色性質簡介。二、家調官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3條以下的規定,我們可以大致瞭解,家調官是依照法官的指令,對法官指定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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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談遇到性騷擾事件應該如何處理前,必須先定義「什麼是性騷擾?」,尤其在被害人因為「身分不同」與事件發生「環境」的不同,適用的定義性用詞與相關程序規範也會有些不一樣。例如:學校老師、職員或學生等,在校內發生疑似性騷擾學生事件,應該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規定,依據個案事實認定是否屬於性騷擾;程序上則應在24小時以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並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又例如:一般職場上被同事、上司等人性騷擾,在認定是否為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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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退股?所謂退股,是指公司的股東退出對於公司的投資,完全喪失股東的地位。但是根據公司法,只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才有股東退股的規定,至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退股的規定。二、為什麼有限公司沒有退股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資本組成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樣,都是資合公司,這種公司都是由股東集資而成立,投資、交易的基礎是基於信賴公司的資本;不像其他型態的公司屬於人合公司,比較著重於股東的個人條件與信賴關係。因此,在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類型,為了公司的永續經營,基於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及資本不變的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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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法院打官司以外,車禍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以「和解」或「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紛爭。(見圖1)圖1車禍糾紛(民事)的處理方式?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和解和解依民法第736條規定,是雙方約定各退一步來解決紛爭的契約。在車禍案件中,和解契約就是讓肇事者承擔契約約定的賠償責任,受害者則承諾接受和解契約,並放棄另行起訴追究責任。不論是車禍當場口頭約定或是事後簽訂書面契約,和解契約都有效,但為求謹慎以及留證,建議撰寫書面和解契約。另外要注意,依照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後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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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處分與少年保護管束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制裁犯罪的方式,分別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保護管束,是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環,以預防再犯、未來面向為導向,主要由觀護人負責。在「觀護二元制度」下,成人觀護事件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少年觀護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或法庭)管轄。少年觀護人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規定,又可分為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分別負責少年事件審前調查與少年保護處分的執行。少年事件的處理,主要受到刑法與少事法規範。少事法的立法宗旨,從起初的「以教代罰」、「教罰並重」,轉向「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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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店家的商品或服務發表言論,可能觸法嗎?憲法第11條規定,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然而,人的言論自由並不是無限上綱、不受控管,仍然可以用法律加以限制。對於已經侵害私人名譽丶信用(商譽)及人格的言論,不受到言論自由保障,發表言論的人須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丶第310條(誹謗罪)丶第313條(妨害信用罪)等妨害名譽罪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網路上的言論,無論是以留言丶星等點評;或拍攝影片表達商品使用心得或享受服務的感想,放到如Youtube等平臺上,都可能因不適當的言語,而觸犯公然侮辱罪丶誹謗罪丶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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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有時會看到大法官宣告某某法條違憲,例如2020年5月,討論得沸沸揚揚的刑法通姦罪被宣告違憲,而違憲究竟是什麼意思呢?法律如果違憲的話會怎麼樣呢?本文將帶讀者看看法律被宣告違憲之後的一些問題。一、「違憲」的基本概念違憲指的是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內容,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大法,其位階、效力具有最高性。也就是說任何法令在制定或解釋時,都應以憲法的內容為依據,不能與憲法相矛盾。由憲法第171條、第172條這兩個條文可以得知,法律與命令違反憲法的話是無效的,而法令的無效,需要經由大法官透過釋憲程序來宣告,並會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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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遺產。一、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首先,配偶一方死亡是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剩餘財產請求權發生的時間點,生存配偶要認識到自己有機會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必須先知道配偶間是使用哪一種財產制。在現行的夫妻財產制中,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種。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