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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有哪些權責?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監察人的產生方式(見圖1)(一)由股東會選任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於民法的委任關係。依公司法第216條規定,公司的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不能指派,也不能替代,也沒有所謂的第二高票繼任的問題。且監察人中至少須有1人在國內有住所。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那麼選出的監察人至少須有2人以上。(二)選舉方式採「累積投票制」股東會選舉監察人的方式依公司法第227條規定,和股東會選任董事一樣採「累積投票制」。1.什麼是「累積投票制」與「全額連記法」?所謂累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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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律師的保密義務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禹萱/繪圖:Yen一、律師保密義務是什麼?目的為何?律師保密義務是指律師對於受任事件的內容,應該要嚴格保守秘密,除非是告知當事人後取得當事人同意,或是在後面介紹的免責情形下揭露,否則皆不得洩漏。如果律師洩漏了當事人提供的資訊,不僅可能會有刑法洩漏業務上秘密罪或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刑事責任,還可能要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以及面臨被懲戒。律師保密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係,畢竟律師必須瞭解當事人所面臨的法律問題與事實狀況,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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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勞工」,或是「勞工造成雇主損害」時,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俗稱解僱、資遣)。只要符合以下介紹法定終止事由,並遵循法定終止程序,就屬於合法資遣;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卻擅自資遣員工,就屬於違法資遣。(見圖1)圖1合法解僱有哪些類型?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員工的標準(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如果雇主因為以下這些理由,可以解僱勞工歇業或轉讓事業(例如:公司被別人買下來)。虧損或業務緊縮(例如:景氣不好連年賠錢)。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工作暫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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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證據能力?證據可不可以使用,可以分成兩個層次來看,第一個層次是證據能力,是指證據可以在法庭中提出並調查,而作為認定被告是否有犯罪事實的形式資格,它的判斷標準是證據的取得過程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因此與該證據到底可不可以成功地證明犯罪事實沒有關係。至於第二層次則是證據是不是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就是證據的證明力應該處理的問題。二、什麼是另案監聽?偵查機關想要合法監聽犯罪嫌疑人,首先須依法取得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票),取得通訊監察書後,監聽的內容才會具備證據能力。然而,在偵查機關監聽時,常常意外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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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指勞雇雙方用來決定是否要向彼此正式訂定契約的評量期間。臺灣的勞動基準法(也簡稱「勞基法」)目前沒有直接規範試用期,雇主與勞工雙方可以自行在契約內約定試用期的細節。關於試用期契約,有無任何限制?(見圖1)圖1試用期到底是怎麼回事?雇主可以任意壓低薪資?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勞動基準法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認為,試用期長短可由雙方自行約定。然而雇主如果要解聘試用中的勞工,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的第11條 、第12條、第16條、第17條相關規定辦理;而且,如果試用後雇主決定正式聘僱勞工,試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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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盜罪的成立要件(見圖1)圖1如何成立強盜罪?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依刑法第328條,行為人藉由實行「強制手段」取得財物,只要是一切足以壓抑被害人身體或心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達到不能抗拒的狀態,即為強盜罪所處罰的強制手段。例如: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二)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自己取走他人財物的行為,且目的為將他人財物據為所有。(三)如何認定行為人實施強制手段已達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當行為人的強暴、脅迫等不法行為,使得一般人在同樣的情況下,決定自由及行動自由皆受到壓制,只能依行為人的指示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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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分為三類: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內容規定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至13款,而在實務運作上已經有表格化的範例,亦即可以用勾選的方式去聲請,對於一般人而言已屬便利。而保護令的核准、變更或失效,原則上還是須要經過法院審理,然後裁定保護令的內容與執行方式,同法第14條之規定即為依據,現行實務運作上,會因應個案的情狀,依照同法第16條之規定核發暫時或是緊急保護令,然不論何者還是會進入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而目前法院審理實務上多是以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第2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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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認哪些屬於可以處罰的行為,可以將犯罪行為的過程分為五個階段:決意、預備、著手、完成行為、發生結果。(見圖1)圖1犯罪階段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決意指行為人想要從事犯罪行為的想法或決定。一般來說,「決意」只是一種想法,所以一個人不管怎麼幻想,都不會成立犯罪,除非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例如刑法第101條的暴動內亂罪、第103條的通謀開戰罪等。二、預備指行為人為實現犯罪行為而從事的事前準備工作,例如為殺人而買槍或買毒藥。原則上刑法不處罰預備行為,除非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例如刑法第173條的放火燒燬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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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僱外籍勞工的查證義務雖然我們都知道不可以僱非法移工,但明明是依護理人員指示在醫院櫃台拿到「合法仲介」名片的民眾,不知情卻請到非法外籍看護,為什麼還要被罰?這涉及民眾在聘僱外籍勞工時的「查證義務」。目前依照法律規定與實務認為,在行政處罰對於行為人違法行為的主觀要件——即心理狀態,除了故意之外也包括過失。換句話說,不只是明知故犯是違法的,法律上的不小心——也就是過失,仍然會被處罰。至於法律上的「過失」的意義,則是指人民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而做出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在如本案聘僱外籍勞工的情況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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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被逮捕帶進警局如何保護自己?資料來源:林博文/繪圖:Yen一、被逮捕時先保持冷靜、牢記3大權利(見圖1)在好萊塢電影中經常可以看到警察逮捕犯人時對犯人告知「你可以保持沉默,你所說的話都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等語句,這便是經典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Warning)」。而在臺灣,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逮捕嫌犯時除了必須當場說明逮捕原因,也有義務對受逮捕的嫌犯進行「權利告知」,主要包含3項權利: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可以選任辯護人,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可請求法律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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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重利罪的要件是什麼?(見圖1)圖1什麼是重利罪?跟「高利貸」有關係嗎?資料來源:劉嘉宏/繪圖:Yen(一)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稱為重利罪。由此可知,重利罪不是單純利息高就會成立本罪,而是必須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等要件。(二)以下簡單解釋法條要件:1.乘他人急迫指利用債務人在經濟上急需金錢的情形或壓力,也就是成語「需款孔亟」的情狀。2.輕率指對於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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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有一則以「詐欺犯引渡回台免押、立委擬修法最少關半年」作標題的新聞報導。一般民眾對其內容或許並未特別注意,這卻是從外國引渡犯人返國的第一件成功案例,值得簡要解説,讓大家了解此重要法律知識。一、引渡的定義引渡(extradition),是國際間的執法事項。一國(受請求國)按照條約、協定或協議,把在其境內的某個外國人送交主張對該外國人有權追訴處罰的他國(請求國)處理,這就叫做引渡,在我國則有「引渡法」規範相關事項。引渡與遣返並不相同。遣返是一國單方面決定將某個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境,返回其母國或別國。在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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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欺罪的基本概念詐欺罪客觀上有4個步驟,步驟之間要有因果關係:①針對可以驗證真偽的事實,傳達錯誤的訊息給被害人;②讓被害人因此上當後;③交付財產或利益給犯罪行為人,④且被害人受到整體財產的損失。另外,行為人心中也必須要知道他是在向被害人傳達錯誤訊息,詐取原本不該屬於自己的錢財。二、「有拜有保佑」是所謂的「詐術」嗎?(見圖1)圖1求神問卜不靈驗,有詐欺罪的問題嗎?資料來源:王琮儀/繪圖:Yen(一)神明歸不歸法院管?因為信仰而從事特定儀式活動,是很常見的現象。例如到教會禮拜、到廟宇進香。而有付出金錢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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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與偷窺相關的處罰規定在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的妨害秘密罪,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偷窺要符合「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和「他人之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而在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見圖1)圖1什麼是窺視罪?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二、客觀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文字。由妨害秘密罪的法條拆解,我們可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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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誹謗罪規定在刑法第310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假如是用「散布文字、圖畫」方式誹謗,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法條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客觀構成要件」,與法條描述行為人內心中的想法如何的「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圖1怎樣會成立誹謗罪呢?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二、客觀構成要件(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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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在每一個刑事判決中都會討論到「犯罪競合」,只是在結果上大多看不出來而已,其實是個非常普遍也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一、刑法中的競合是什麼意思刑法要處罰的對象是被告的「行為」,所以原則上一個行為只會處罰一次。競合的第一種作用,是因為有時候被告的一個行為同時會觸犯很多法律,這時就需要透過「犯罪競合」,來讓法官決定該用哪個罪名去處罰這個被告。而在另一種情況,被告很多個行為同時觸犯很多罪名,為了不要分開審判以節省司法資源,所以採用「數罪併罰」的競合方式,幫被告決定一個最終刑度。犯罪競合主要可以分為實質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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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公然侮辱罪規定在刑法第309條第1項,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只要符合「公然」、「侮辱」和「人」,就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假如是用「強暴」當作侮辱的方式,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則是會導致刑罰的加重。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圖1什麼是公然侮辱罪?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 二、客觀構成要件(見圖1)客觀構成要件是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文字。由法條拆解我們可以知道公然侮辱罪有以下客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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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將在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是近年來重要司法改革之一,主要規定在「國民法官法」,核心精神是透過「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來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而國民依法有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據媒體報導,2023年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初估將有300件,因此在2022年底前可能約有12萬人會收到法院的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不過,大眾對於新制度可能還有些不清楚或疑慮的地方,像是:國民法官是怎麼選出來的、要上班或家有長輩要照顧沒時間參加、怕判案讓自己人身安全有危險等。讓我們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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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的調職才合法?因應市場變化,公司難免因業務調整或併購等原因而有調動員工職務的需求,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0條之1因此規範「調動五原則」,若調職不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且符合這5個條件即屬合法,勞工基本上有義務接受公司(雇主)的調職安排。簡介調動五原則如下:(一)調動有正當性雇主必須是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要而調動,而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例如公司基於轉型、遷移廠址、業務變更等原因為調職都屬正當目的;反之,若僅是雇主單方看不慣或不滿勞工的人格特質,藉由調動職務而欲惡意逼退勞工,即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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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撿到東西一定要送到警察局嗎?(見圖1)圖1撿到東西怎麼辦?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繪圖:Yen撿到東西時,如果這個東西是別人的,也就是有其他人對它享有所有權的時候,除非這個東西的所有人拋棄所有權,否則就算東西遺失,所有人不再持有這個東西(一般稱為「遺失物」),但所有人對遺失物所享有的所有權並不會因此而消失。正是由於所有人對遺失物的所有權並沒有因為東西的遺失而消滅,法律規定,撿到東西的人(一般稱為「拾得人」)必須儘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的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而報告時,應一併交出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