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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刑事訴訟中「被告」要如何上訴?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誰可以上訴(上訴權人)?(見圖1)(一)被告刑事案件的被告對於判決不服,可以自行提起上訴。(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果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上訴,也就是所謂的獨立上訴;被告如果已經結婚了,配偶一樣可以獨立上訴。(三)被告在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除非被告明確表示不想上訴,否則被告在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以被告的名義提起上訴。二、上訴的時機:收到判決20日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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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程序的類型人與人之間的紛爭五花八門,小至只請求1元的象徵性賠償,大至牽涉到好幾億元的案件。而不同事實的繁雜程度當然也有差異,如果法院只用一套程序審理所有案件,顯然不符合成本,更可能壓縮司法資源的運用,因此民事訴訟法依照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及類型,將訴訟程序分為:通常訴訟程序(下稱通常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下稱簡易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以下,適用於訴訟標的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及其他特定類型的案件。小額訴訟程序(下稱小額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以下,適用於訴訟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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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民事訴訟法上的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上的簡易訴訟程序(下稱民事簡易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比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下稱通常訴訟程序)簡單的審判模式,主要針對事實清楚、情節輕微、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審理起來不會太複雜的民事案件而適用,屬於一種獨立的民事第一審程序。二、為什麼需要民事簡易程序呢?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的立法目的,在於可以迅速審理案件涉及價值或金額較低、較輕微,或性質單純的民事事件,具有高效、簡便的特點。透過簡化過的民事訴訟程序,除了可以降低訴訟的時間成本,節約司法資源、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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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證人?圖1:如何認定刑事案件的「事實」?資料來源:作者自製。證人就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證據方法。什麼是待證事實?什麼是法定證據方法呢?就要先解釋刑事訴訟的審理方式。刑事訴訟所進行的審判內容包括「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法官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固然需依據法則,更重要的是要以所認定的事實係真實無誤為前提,才能得到正確的裁判。而認定的事實是否真實,則有賴證據來證明。法律上稱這種等待證明的事實為「待證事實」,直接或間接使待證事實臻於明瞭的一切資料稱為「證據」。 我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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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人民涉入刑事案件時不受國家壓迫,我國定有「刑事訴訟法」完整規範人民的權利,但條文用語卻常讓許多民眾難以一望即知,也難以維護自己的程序權保障。例如:在刑事訴訟法中有「詢問」、「訊問」、「詰問」3種用法,看起來好像是不同東西,但實際上3種都是指「發問」的行為。是否納悶為什麼同樣一個動作會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其實我國刑事訴訟法是依照發問者、問話對象、程序的不同,使用不同詞彙。(見圖1)圖1什麼是偵訊?訊問、詢問、詰問有差別嗎?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偵訊大家比較耳熟能詳的大概是「檢察官偵訊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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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文章中有提到,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而上篇文章也介紹了現行大審法的規定,本篇以下則將介紹新法「憲法訴訟法」的內容。憲法訴訟法將大審法所規定的架構重新調整,也就是把大審法原本所定的「解釋案件之審理」,重新分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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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新聞媒體上看過「大法官作出釋字XXX號解釋」嗎?你知道這些解釋都已經是即將要被取代的「末代解釋」了嗎?「憲法訴訟法」2022年1月4日生效後,大法官就不會再作出「解釋」了。究竟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改變?改變的重點在哪?會對人民權利有什麼樣的影響呢?希望以下內容可以幫各位解決「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的疑惑!一、為什麼會有憲法訴訟法的出現呢?「憲法」是國家運作的根本原則,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權力的實施,都要依照憲法進行,尤其對人民權利影響很大的法律規範,更應該受到憲法的拘束。為了避免國家違反憲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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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8年12月7日上路的大法庭制度,取代了實務上行之有年的「判例」和「決議」制度,但為什麼會有如此大幅度的修正呢?為了讓讀者瞭解法院實務的運作及制度的演進,本文首先會著重說明判例和決議制度的概念,以及過往所產生的爭議;至於大法庭制度的內容,則會在〈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下)——案件要怎麼進入大法庭呢?〉中深入介紹。一、什麼是「判例」和「決議」?(一)什麼是判例?如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的裁判值得參考時(例如:完整說明某一法律概念,或明確區分容易混淆的法律關係等),就會透過會議或總會議等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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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原本只有法院公證人,因人數有限,無法消化越來越多的公(認)證案件,1999年公證法全文修正時增設民間公證人,自2001年起正式施行,從此臺灣採行法院、民間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雙軌制之下,找法院、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有甚麼差別嗎?一、法院、民間公證人的來源和身分不同(見圖1)圖1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的比較資料來源:李琬鈴/繪圖:Yen(一)法院公證人法院公證人是指通過公務人員司法特考三等考試,並須經過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屬於任職於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務員。(二)民間公證人民間公證人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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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根據調解地點、效果,可以分成兩種:在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的調解是鄉鎮市調解,在法院的則是法院調解。圖1鄉鎮市調解、法院調解的區別?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兩種調解相同的地方(見圖1)(一)調解的開始方式不論是法院調解或是鄉鎮市調解,都是「當事人聲請」為原則,如果當事人不想調解也沒關係,可以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只有某些案件例外才會強迫當事人即便已經起訴了,也要先進行調解程序,例如交通事故、勞資糾紛、小額財產糾紛(低於50萬)和家庭糾紛。(二)調解成立的效果從最終的效果來看,鄉鎮市調解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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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契約認定的判斷標準,目前有以勞動從屬性,以及以民法債篇各論勞務契約類型定性的角度來處理二種作法。一、具體勞動法相關問題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受到勞動基準法法條文字影響,有兩種提問形式:人是不是勞工;契約是不是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一般簡稱「勞基法」)第2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動基準法以定義「勞工」來劃設適用範圍,而「勞工」受雇用之契約基礎為「勞動契約」,條文這樣的規定結構使得具體勞動法相關問題如何適用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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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偶爾會在新聞上看到有法官當庭飆罵當事人、久積案件等失職事件,有什麼機制可以監督這些法官呢?其實,目前制度上就有司法機關內部監督、法官評鑑、職務法庭,及法官自律委員會等四種機制可以幫人民好好監督這些法官有沒有認真做事喔~以下介紹司法機關內部監督。一、不可侵犯審判獨立一般所說的監督,是指上級長官對其下所屬人員的管理權限,但相較於書記官等行政人員而言,法官所受到的監督是有限的。因為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外力干涉,才能確保人民能享有公平公正的審判,所以在審判案件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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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篇說到能夠監督法官的機制有內部的上級監督、法官評鑑兩種,接下來介紹剩下的兩種制度,職務法庭與法官自律委員會。一、職務法庭(見圖1)圖1監督法官的職務法庭資料來源:吳孟勳/繪圖:Yen(一)程序法官要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有兩種程序可以使用:1.法官評鑑委員會→司法院→職務法庭依照法官法第39條規定,如果法官有前一篇文章提過應該交付評鑑而且有懲戒必要的情形,報由司法院移交職務法庭審理。但是法官評鑑委員會在做成這樣決議前,必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司法院在將案件移交給職務法庭前,也應該將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告知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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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簡易說明2個部分:一是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法庭判決是什麼,二是一般人要如何查詢大法官解釋和憲法法庭判決。一、大法官解釋和憲法判決是什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下稱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有解釋憲法的權限,藉由審查法律及命令等是否違憲的方式,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大法官如何具體行使釋憲權、審查違憲呢?過去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做成大法官解釋,直到2019年1月4日公布將大審法改為憲法訴訟法,並在2022年1月4日施行。修法是因為過去以會議形式的大法官解釋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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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誰可以當國民法官?有哪些保障?》一文,說明了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但實際上被選為案件的國民法官要經過一定的程序。程序進行過程中,民眾會收到哪些通知?不想當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讓我們接著了解。一、如何選出各案件的國民法官?(一)國民法官只參與重罪案件考量成本效益及司法資源限制,國民法官目前只參與侵害生命法益或重罪的地方法院第一審案件,也就是:1.「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這類案件從2023年1月1日起就會由國民法官共同審理,例如殺人既遂罪、酒駕致死罪等。2.「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這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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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將在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是近年來重要司法改革之一,主要規定在「國民法官法」,核心精神是透過「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來提升司法透明度,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瞭解及信賴,而國民依法有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據媒體報導,2023年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案件,初估將有300件,因此在2022年底前可能約有12萬人會收到法院的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不過,大眾對於新制度可能還有些不清楚或疑慮的地方,像是:國民法官是怎麼選出來的、要上班或家有長輩要照顧沒時間參加、怕判案讓自己人身安全有危險等。讓我們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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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囉!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只簡要規定了2種大法官任務:「解釋案件之審理」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篇幅有限,本系列文章限於說明「解釋案件之審理」)。其中「解釋案件之審理」又可再略分為「解釋憲法」(也就是俗稱的違憲審查)和「統一解釋」。一、解釋憲法如果「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是對於「法律、命令是否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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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與否何人決定?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二、羈押程序如何進行?(一)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的差別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先後,羈押可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和起訴移交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的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法官進行准駁;而審判中的羈押則是由審理案件之法官單獨決定。(二)羈押程序如何審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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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就是民眾在發生紛爭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解決問題的方案。一、調解的途徑有兩種在現行法上,調解可以依照為協助當事人解決紛爭的機關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在法院的調解,第二種是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會有兩種機構提供民眾進行調解程序的目的,在於促進當事人和諧且有效解決紛爭,無須透過法院以較繁瑣的訴訟程序處理,達到減少法院案件量的負擔,並使民眾得以多元接觸並使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爭議。(一)法院調解第一種是在法院的調解,是依照民事訴訟法調解的規定,再視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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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官助理是什麼?資料來源:楊孝文/繪圖:Yen一、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見圖1)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2、34、51條規定,各級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設置法官助理,工作內容是依照法官的命令,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等事務。而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24條更具體說明了法官助理的日常庶務,包含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整理兩造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證據、校對判決書、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電子卷證,以及其他法官交辦的事項。除了上列職務外,由於現行實務通譯人員遇缺不補,而通譯人員又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