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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試圖透過超自然、人力無法控制的方式,實現一定的犯罪。例如用紮草人、下降頭、貼符咒、驅鬼作法等方式,想斷人手腳、取人性命。從科學角度看來,這樣的過程並非人力所能控制,也不會造成危險、不會發生犯罪結果,因此刑法並不處罰。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手戴白色手套持裝有6張符咒之白色信封,塞入告訴人之研究室內之行為……施放符咒之手段,既係以自然科學上無法證明之超自然手段為之,則被告所欲操縱者,從自然科學之角度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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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倖性也就是不確定性,而射倖行為則是行為人利用機率、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在生活中也有很多行為具有射倖性,例如:抽獎、大樂透、期貨購買、保險、賭博,同樣都是藉由偶然的事實發生來獲取財物或利益。但是為了防止民眾輕易看到其他人賭博,造成相互模仿、心存僥倖的心態不勞而獲,造成社會不事生產的風氣,立法者在刑法第266條設有賭博罪,禁止在公眾場所賭博,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註腳司法院(n.d.),《司法院裁判用書辭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48號刑事判決裁判要旨:「立法者係考量賭博犯罪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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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罪責事由一詞,是刑法學理專門用語,德文原文是Schuldausschliessungsgruende,又譯作阻卻責任事由。此詞以刑法理論為基礎,涵義深奧。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犯罪固然應當受到刑事制裁,但是除了在客觀上要有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之外,行為人還要有可受歸責的主觀惡性,方能課以刑事責任。例如由於精神障礙或者心智缺陷而全然沒有辨識事理能力或欠缺自我控制能力的人,縱使作了客觀上的犯罪行為,但是他在主觀上並無惡性,不該擔負刑責。這種情形,便是阻卻罪責事由。又如年幼的人,少不更事,現行刑法以14歲作標準,規定未滿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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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憲主義(或譯為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主要概念在於,透過憲法規範來限制政府的權力行使行為,避免政府因濫權而使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通常立憲/憲政主義的概念與民主國家之間會產生極大的連結,因它具有下列特性,而使政府的權力行使受到憲法限制,能有效的發揮、避免政府濫權。一、憲政慣例(ConstitutionalConvention)、二、權力分立(Separationofpowers)、三、依法而治(ruleoflaw)。註腳關於翻譯為立憲主義或憲政主義的選擇問題,可參考王泰升(2014),〈西方憲政主義進入臺灣社會的歷史過程及省思〉,收於:《憲法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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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複保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複保險可以分為廣義的複保險或狹義的複保險。廣義的複保險依照保險法的定義,廣義的複保險指的是要保人在同樣的事故中,對於同樣的保險利益分別訂立了多個保險契約。狹義的複保險狹義的複保險指的是,必須不同保險契約對於同一個保險利益理賠的保險金額加總起來超過保險利益的價值,才算複保險。換句話說,只要保險金額沒有超過保險利益的價值,無論有幾個保險契約,都不算複保險,不用受到相關規範的限制。區分廣義和狹義的原因:要不要通知保險公司現行實務多採廣義複保險的解釋,也就是當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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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又被稱為分保,是指保險人和要保人簽訂保險契約後,保險人又向其他的保險人投保這個「承保要保人危險」;而承保保險人危險的其他保險人,又被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的目的在於分散保險公司的風險,避免同時間危險過於集中,要同時理賠太多給要保人,藉由再保險制度,讓其他保險公司一起分擔。舉例來說:A航運公司向B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然後B公司又以「承保A航運公司的貨物運輸險」向C保險公司承保,此時B和C的保險契約就是再保險、C保險公司是再保險人。註腳保險法第39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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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影響他人決定是否發生性交或猥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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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優位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優位(或優越)原則,可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而此處的「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之所以叫做消極的依法行政,是因為只要求行政行為不牴觸法律即可,相對概念是「積極的依法行政」,也就是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的尋求行政行為需要由法律的授權。註腳林明鏘(2019),行政法講義,修訂5版,頁19-20。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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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刑法第1條到第99條的統稱,至於從刑法第100條開始的其餘法條則統稱為「刑法分則」。規定刑法總則的目的是,適用法律或處理法律問題的時候,假如刑法分則的條文沒有規定到,要回去看刑法總則的規定。例如: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了「過失致死罪」,但卻沒有說怎樣才是「過失」,這時候回去看規定在刑法總則的第14條,就可以知道,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以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都是過失的情形。 註腳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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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定讞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就是判決確定,不能再用一般上訴的方式推翻的意思,是判決書裡的慣用語。按照法律上的規定,一旦法院判決後一段期間內不上訴,或者是由最高審級的法院作出判決後,已經用盡了一般的救濟方法,判決就會確定,只能用法律所規定的特殊方法來推翻,例如:刑事程序的再審、非常上訴;民事程序的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行政訴訟的再審、重新審理。註腳例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3號刑事判決:「……,上訴人父母與甲○○○間之請求返還房屋等民事訴訟已然『定讞』,……」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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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例如臺北市)或其他行政主體(例如農田水利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此等組織能行使公權力並代表行政主體進行各類行為,例如臺北市政府就是代表臺北市(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至於行政機關內部再細分的職務單位或非行使公權力的組織,例如內政部社會司或公營事業,則不屬於行政機關。註腳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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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內心除了故意,還需要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且實現犯罪的客觀行為。所謂意圖(犯罪目的)乃刑法上特殊主觀要件,法條中若出現「意圖」(犯罪目的)這兩個字,則必須有此意圖(犯罪目的)才有成立該罪之可能,例如刑法對於竊盜罪,要求行為人除了有故意之外,內心還要有取得物品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特定目的,否則不成立竊盜罪。 註腳參照林山田(2003),《刑法通論(上冊)》,第8版,頁236;鄭逸哲(2002),《法學三段論下的刑法與刑法基本句型》,2002年,頁59。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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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之行為,已符合刑罰法規的構成要件,但行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如果極為輕微,那就不具備實質處罰的違法性,應否定其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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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發生的原因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意定之債是指基於法律行為所發生的債,主要的類型是「契約」,這是由當事人雙方合意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房東房客所簽立的房屋租賃契約,就是一種意定之債。註腳王澤鑑(2002),《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增訂版,頁6-7。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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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代理是指經過本人同意或另外特別約定,代理人可以幫本人選複代理人,複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例如當事人A委任B律師當民事訴訟事件的訴訟代理人,委任書上也同意B律師選任代理人,後來B律師如果選任了C律師,C律師就是複代理人。註腳法務部(80)法律字第08772號(1991/6/12):「至於複代理,我國民法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揆其性質,仍屬代理權授與之一種。解釋上,如經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代理人可為本人選任複代理人,而複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3項:「I訴訟代理人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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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許可制(又稱為許可制、核准制)。指國家基於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等因素,預先將人民原本享有的某些基本權利(例如集會遊行自由)暫時列為禁止行為,要求人民須事先申請,並經過行政機關審核而取得同意之後,才能從事相關行為。另外,如果法律針對某種行為採取許可制的管制模式,通常也會設有一定的處罰規定(罰則),以確保相關的禁止規定被有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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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為「惡意」。民法上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為。他與過失一起構成了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關於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前者是指積極產生認識到或預見到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後者是指缺乏足夠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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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併科罰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併科罰金是一種科處罰金的方式,是指以罰金搭配其他種刑罰方式,一同科處的狀況。舉以下罪名說明:得併科罰金例如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罰的規定為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這時可以單純對行為人處有期徒刑、也可以處以有期徒刑加上罰金,但是不能單純科處罰金。科或併科罰金融合了選科罰金跟得併科罰金的類型,例如一般的侵占罪,刑罰規定是有期徒刑、拘役,得科或併科罰金。意思是說,可以單純從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當中選擇罰金來處罰行為人,也可以處以有期徒刑、再併科罰金。註腳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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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危險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犯罪行為只要引發一個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危險狀態」,就會成立犯罪。跟實害犯不同,實害犯是要等到有一個確實的損害結果,才會成立犯罪既遂。例如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章裡面,像是放火、決水、破壞交通工具等犯罪行為,就屬於危險犯。危險犯又可以依據犯罪行為引發的危險狀態,細分成「抽象危險犯」跟「具體危險犯」。延伸閱讀:胡詩唯(2020),《讓大家都覺得好怕怕——「恐嚇公眾罪」》。註腳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101-104;王皇玉(2017),《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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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客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求通俗易懂起見,先用一句句子的構造談起。以敘事句為例,有主語+述語+賓語三個部分(如同英文句子的Subject+Verb+Object)。在「張三偷李四的錢」這句句子裏,「偷」是犯罪行為,和竊盜罪聯結來看,賓語「李四的錢」是犯罪所得之物,便是犯罪客體;它有三方面:1.李四是直接被害人。2.法律保護李四財產權的利益(法益)受了侵害。3.錢是犯罪行為的標的物。這三項可以說都是犯罪客體。不過,犯罪是侵害國家、社會或個人(含法人)法益的不法行為,其中1.及3.並非每種犯罪全有。例如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