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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連帶保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各負債務給付的全部責任,而債權人可任意選擇、或同時向主債務人或/及保證人請求給付全部的債務。註腳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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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優位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優位(或優越)原則,可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而此處的「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之所以叫做消極的依法行政,是因為只要求行政行為不牴觸法律即可,相對概念是「積極的依法行政」,也就是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的尋求行政行為需要由法律的授權。註腳林明鏘(2019),行政法講義,修訂5版,頁19-20。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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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上損害賠償。是指他方侵害自己的人格權等權利,令自己感到精神上痛苦時,可依法律特別規定請求的賠償。註腳 民法第18條:「I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II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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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慰撫金、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當他方侵害自己的人格權(包含貞操權)等權利,令自己精神上感到痛苦時,可依法律特別規定請求的賠償。註腳民法第18條:「I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II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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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清冊,是指記載遺產內容的簿冊,包括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動產(例如存款、股份等)、債務。親人死亡後,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要在知道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誠實報明已知悉的財產與債務,以防止避免往後有證明上疑慮發生糾紛。延伸閱讀:蕭慧宜(2022),《繼承多少就還債多少--限定繼承要記得陳報遺產清冊》。註腳民法第1156條第1項:「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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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禁止錯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禁止錯誤是描述一個人對於自己行為有違法的狀況有誤解(學理上會說是缺乏「不法意識」),字面上來說是對「禁止」的規範有「錯誤」的認知。假設A因為久居深山、也沒有網路,無法學習、得知法律的內容,所以擅自把山裡的樹砍倒、用來燒火,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A的心中,他覺得這件事情是合法的)。就會說A發生了禁止錯誤,可以在個案中觀察A的狀況,判斷A是否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延伸閱讀:蘇國欽(2020),《簡介刑事判決書中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的流程——三階層理論》。註腳刑法的規範通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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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法意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不法意識是一種個人的認知,指的是一個人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法律。它在檢驗一個人是否成立犯罪的時候,會放在「罪責」這個層次。也就是一個人必須要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才會用刑法去處罰他,白話來說就是「不知者無罪」。犯罪者不需要明確知道自己違反了什麼法,第幾條第幾項,只需要知道他的行為違反法律就可以了,例如知道偷東西是不對的,但不需要知道刑法竊盜罪是哪一條。一個人如果缺乏不法意識,在學理上稱為「禁止錯誤」,視個案情況可能減輕或免除刑責。延伸閱讀:蘇國欽(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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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生活扶助義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扶養義務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和「生活扶助義務」。生活扶助義務是針對父母子女、夫妻以外,其他法定扶養的親屬(例如兄弟姊妹、媳婦公婆、女婿岳父母)之間,當受扶養權利的一方無力生活,而有扶養義務的他方有扶養能力時,才產生的扶養義務。這時候就依照受扶養者的需要,以及扶養者的經濟能力、身分,給予必要的生活費用就可以了,扶養人不用犧牲自己的生活。註腳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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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生活保持義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扶養義務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和「生活扶助義務」。生活保持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夫妻間的身分關係,保持對方現有生活水準,也就是對方的生活水準要跟自己一樣,即使自己有生活上的困難(沒有扶養能力),也要犧牲自己的生活扶養對方。註腳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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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令狀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搜索,例外於法律有規定時,即便未持有搜索票仍得進行搜索,包含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第131條緊急搜索、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131條:「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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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物是民法規定的不動產,是指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它的所在的物。也就是指固定且附著在土地的「物」。例如未完工的房屋,如果已經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就可以算是定著物,也就屬於不動產。註腳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1974/12/3):「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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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代行告訴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告訴乃論之罪,雖然不是告訴權人,但經由檢察官指定而提出告訴的人。但沒有撤回告訴的權利。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需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提出告訴;法律例外讓有特定關係的親屬可以提出告訴。但當沒有告訴權人可以提起告訴的時候,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利益,檢察官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者按照職權自己指定「代行告訴人」。舉例來說,A出於過失撞傷B,讓B陷入昏迷。因為過失致重傷罪是告訴乃論之罪,B昏迷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配偶、法定代理人,檢察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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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可以分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是指這些人在訴訟上是一體的,必須一起起訴或一起被訴,如果少了任何一個人,法院都會以欠缺當事人適格,駁回原告的訴訟。原告提起訴訟的訴求、希望法院審理的內容、範圍(訴訟標的),對於全部的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也就是必須有一致確定的結果。上法院提告分割遺產、分割共有的土地等,都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類型,必須全部的繼承人或土地共有人都進入訴訟程序、接受同樣的訴訟結果。例如有A、B、C、D這4位繼承人要分遺產,A提出方案,B沒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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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規定犯罪構成要件及效果(刑罰、保安處分、沒收)的刑事實體法,均可稱之,不限於中華民國刑法典,特別刑法均包括在內。例如: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至第1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8條至第20條有明文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註腳按刑法第33條,刑罰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次按刑法第36條,刑罰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可單獨執行,從刑需在主刑外另行宣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廣義刑法,泛指一切以犯罪與刑罰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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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輔助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行政事務的順利進行,以私人的法律地位取得所需要的物資或勞務上的支援,行政輔助行為並不是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是間接輔助行政目的達成,例如:行政機關採購原子筆、立可帶等辦公所需要的文具。 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96號判決:「蓋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常以私法行為之方式取得所需要的物質或勞務上之支援,學理上稱之為『行政輔助行為』,屬於行政私法(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範疇,……,亦即對於因行政私法行為所生之爭議,以雙方當事人是否已進入訂約程序,決定應循行政爭訟或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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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行為雖具有違法的外貌,但依法律或法理,應排除其違法性,例如民法第149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第150條規定的緊急避難、第151條規定的自力救濟,或經被害人承諾,或具有社會相當性等情形。 註腳民法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民法第150條:「I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II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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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原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以表達一定意思為目的,由文書作成人作成的原始文書。例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原本、法官作成判決書原本。註腳公證法第18條第1項:「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原本,與其附屬文件或已認證之文書繕本、影本,及依法令應編製之簿冊,保存於公證處或事務所,不得攜出。但經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律調閱或因避免事變而攜出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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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來說是「失去依據」、「失去所依附的基礎」的意思,在判決書和法律專業論著經常使用,是用來指某個主張失去所根據的法律關係或者基礎的意思。常見的使用情境,例如民事紛爭當中原告除了主張請求被告返還或賠償一定金額之外,為了確保自己的債權可以實現(也就是「要得到錢」),會聲請「假執行」,但如果原告的主張被法官判定為沒有理由,那麼立基於原告主張之上的假執行也會因此就失去根據,這時就會說假執行「失所附麗」。或者如繼承人依據被繼承人的遺囑進行遺產分配,但如果遺囑本身後來被認定為無效,那麼根據無效遺囑所進行的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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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種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的是如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或是證明個人能力、品行、服務或其他權利的證書、介紹書。偽變造這類文書,會受到刑法上的處罰。因為案例相當多,此處簡單舉一些例子,例如與學歷、學習能力有關的文件(畢業證書、退學通知);專業證書(如醫師證書、律師證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行車許可憑證(車牌)等等,都屬於刑法上的特種文書。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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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私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就是私文書。例如借據、遺囑、工資發放明細表等。私文書和公文書一樣,要具備文書的基本特性:內容要可以看得出是誰製作的、而且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記載在可以觸碰到的有形載體上。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123號刑事判例:「……被告既冒用上訴人名義,寫立借據私自押款,則該上訴人對於債權人方面,形式上即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