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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審法院將下級審法院的判決廢棄,再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要求原審法院重新審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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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然侮辱,是指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看到或聽到的狀態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抽象、籠統的言語或舉動謾罵他人,且言語或舉動的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註腳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院字第一九二二號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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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停止條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該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繫於將來、客觀、不確定的事實之成就。也就是說,當做到雙方約定好的條件時,該法律行為才會生效。註腳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6號民事判決。民法第99條第1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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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賠償責任的情況,如果有數人都是要負責賠償的債務人,受害者可以自己挑其中一個人,向他要求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賠償;不過只要其中一個賠償完畢,另外一個對受害人的債務就消滅了,因為民法所著重的是填補損害,只要受害者獲得賠償,理論上損害就消失了。例如僱用人對員工的工作有關的行為有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本身雖然沒有親自做侵權行為,但是依賴員工幫他從事交易活動並賺錢,所以如果員工工作時侵害別人的權利(例如不小心開車撞傷別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與員工連帶負責。只是雇主賠償完後可以再向員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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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明知道自己經手的東西是贓物,卻取得、移動,或仲介買賣別人侵害財產權所取得的贓物,就可能觸犯贓物罪。具體的行為如下:收受接受別人「贈送」的贓物。搬運把贓物搬運到別的地方。寄藏受到別人的委託,保管或藏匿贓物。故買用買賣、互易的方式取得贓物媒介媒合、介紹贓物交易的行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自己觸犯財產犯罪,例如偷別人的車,只會觸犯竊盜罪而不會另外觸犯贓物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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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所使用,或者是為了犯罪所準備的東西。例如殺人、搶劫用的刀械槍枝或球棒,毒品的吸食器跟製造工具、製作偽鈔的紙張跟機器等等。法院實務認為,只有故意犯才會適用犯罪工具的概念,過失犯則不適用。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工具是指行為人心裡面計畫好、或者實際犯罪時「專門為犯罪所使用」的東西,例如A要搭車去搶銀行,所穿的衣褲鞋襪、搭車時用來刷的悠遊卡,不是A預計專門在犯罪過程中發揮作用的物品,所以不是犯罪工具。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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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全名是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外籍勞工申訴諮詢窗口,且有多語言服務(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受理申訴、轉介保護安置等服務。延伸閱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020),《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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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業務指的是業者用不實際運送現金,而是用類似記帳的方式,隔空與另一個地方的業者或是特定人互相聯繫、對帳,然後經常性的提供客戶,在不同的地方隔空移轉資金、償還債務、討得債權等服務的行為。為了避免有違法吸金而捲款潛逃的業者,銀行業都必須經過政府層層嚴格把關才能成立,因此在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嚴格禁止私底下從事匯兌業務,只有合法經營的銀行或其他業者才能辦理匯兌業務。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的違法行為,則俗稱「地下匯兌」。註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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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為他人的侵權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且並非「人身權利」或「對於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遭受侵害,是一種「利益」受到侵害財產上的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舉例來說,保護一個人對一間房屋的「所有權」。但如果出租之後,承租人於承租的該房屋內自殺使房屋變成兇宅,因為房屋本身的外觀、功能沒有受到影響,並不屬於房屋物體(物理)上的毀損,而是房屋的經濟價值(房價)的減損,這就是一種「純粹經濟上損失」,應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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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因為一定期間的存在,所享有暫時不須負清償責任的利益。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前,不需要履行債務、進行清償,但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到了的時候,債務人沒有依約履行,就會喪失期限利益,必須一次把剩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給付給債權人。常見的例子像是分期付款(按月給付購物款或依照和解契約按期清償債務)、按月給付扶養費,如果其中一期款項沒有在約定的日期給付給債權人(分期購物需要累積到總金額的1/5),就必須把後面尚未清償的所有款項(扶養費則是之後6期)一次付給債權人,不能再主張分期給付。註腳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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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保險是指政府基於實踐政策目的,用法令強制特定範圍的人民投保,並且規定保險公司在一定條件下不可以拒保。而且保險經營採取「無盈無虧」的原則,跟一般的商業保險不同。但政策性保險還是透過民間保險公司承接,而不是由政府當保險人,保險費率的計算,也跟商業保險相同,會依照被保險人的風險計算,這些特色都跟社會保險不同。因此,政策性保險是介於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之間的特殊形態,例如汽車責任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學保),都屬於政策性保險。註腳相較之下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人就是政府,所以健保是社會保險,不是政策性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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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真(authentication),是一個在法律程序中的概念,指的是「確認當事人拿出來的證據是不是就是他所主張的證據」。舉例來說,今天原告拿出Line的對話截圖,主張被告在對話中承認有欠錢,但這份對話紀錄的截圖是不是真的存在,或者是原告假造的,必須要先經過驗真、確認原被告之間真的有這樣的對話,法官才能夠用截圖當作審判的依據。註腳詳細的學術性定義,可以參考李榮耕(2014),刑事審判程序中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以傳聞法則及驗真程序為主,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91期,頁183。實務見解,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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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書,是由做出裁判法院之檢察署的檢察官,指揮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時的重要文件。指揮書上會記載受刑人的姓名、年籍、職業、身分證號碼以及判決日期等資料。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58條本文:「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或筆錄之繕本或節本為之。」參考法務部(n.d.),《執行指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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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罪名同樣屬於妨害名譽罪章,是要保護人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例如履行契約的誠信,包括販賣商品的品質、服務態度、售後服務好不好之類。如果捏造並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他人經濟、財產上的名譽,就會觸犯此罪。例如在google店家或網路商城的評論區張貼不實言論等行為,即會觸法。延伸閱讀: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I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II以廣播電視、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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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的個人資料檔案,在監獄行刑法中,稱為「名籍資料」。建立個人資料目的在於防止有冒名頂替或錯誤釋放等情況出現,因此需要有明確的辨識身分機制。監所會以照相、採集指紋或記錄身體特徵的方式記錄,實務上會使受刑人持寫有個人編號以及姓名的名條,放在胸口,拍攝受刑人上半身,且照相機鏡頭應與受刑人眼睛等高,以免失真。除人像相片外,會按捺指紋,並紀錄如眼球虹膜、掌型、胎記、刺青、傷疤、痣等身體特徵。此外,名籍資料中還包含指揮書、判決書、懲罰表、書信表、接見表、戶籍資料、性行報告、成績分數總表等文件在內。註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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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對年度財務報表需要查核並做出查核簽證,確認這份財務報表有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製作,而且「高度可信」、沒有重大的不實表達(相較於核閱,心證門檻較高)。會計師可能透過檢查、觀察等方式(例如親自查核、到倉庫點貨),並且在查核意見中積極的表達財務報表的可信性。註腳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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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財務報表需要經過會計師的核閱,說明「沒有發現」這份財務報表有違反相關準則或規定而需要重大修正的狀況,不過只需要「中度可信」即可(心證門檻較查核簽證低)。會計師可能透過分析、比較、查詢等方式靜態核對,在提出的意見中只需要消極的表示沒有發現問題需要修正即可。註腳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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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水貨,指的是沒有經過原權利人正式授權所進口的商品,通常是由個人或商家自行在國外採買回來後,在國內銷售的商品。水貨並不等於仿冒品。因為它在購買的國外當地仍屬於正牌商品,只是進口到國內時,沒有經過原權利人的正式授權。註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刑事判決:「真品平行輸入,係指未經合法授權之第三人,在未經智慧財產權人之同意下,自境外合法輸入並附有智慧財產權之商品。是凡以平行輸入方式進口之商品,通稱為真品平行輸入之商品,亦即俗稱之『水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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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賽克理論(mosaictheory)是關於判斷是否侵犯隱私權的理論,認為一個人被持續長期追蹤,個人資訊被一點一滴地蒐集起來,就像拼一片一片的馬賽克一樣,最後會拼湊出對這個人的完整圖像,仍然會侵害這個人的隱私權。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刑事判決:「……而此亦為美國法院近年來針對類似案件所採取之『馬賽克理論(mosaictheory)』(或譯為『鑲嵌理論』),即如馬賽克拼圖一般,乍看之下微不足道、瑣碎的圖案,但拼聚在一起後就會呈現一個寬廣、全面的圖像。個人對於零碎的資訊或許主觀上並沒有隱私權遭受侵害之感受,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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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章揭示人民受保障的各項基本權利,第16條請願權,是其中之一。依《請願法》規定,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者自身利益的維護,可以作成請願書,說明事實、理由和願望,按照權責歸屬,向各級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請願。受理機關應當把處理結果通知請願人。但是請願內容不可牴觸憲法、不可干預審判;並且不許採取非法手段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