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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家事事件債權人官司打贏後,債務人還沒履行完債務、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由法院協助雙方債權債務履行的程序。和一般民事事件一樣,家事事件也可能有執行問題,但家事事件因為當事人間身分的特殊性,特別像是會面交往這種非金錢債務履行,若能夠透過第三人先瞭解沒有履行完畢的原因,甚至提出其他雙方接受的和解方案,除了能讓債務順利履行,更能避免當事人間因為強制執行而升高衝突,持續惡化身分關係。但若無法透過履行勸告程序完成履行,債權人仍然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權利。延伸閱讀: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n.d),《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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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為章程或法律規定事由的發生,導致公司法人人格走向消滅的法律事實。但要完成清算程序,公司的法人格才會消滅。又公司解散可以分為主動的「意定解散」與被動的「強制解散」兩種情形:意定解散:經由公司本身的決定而主動進行解散,例如公司法第71條因為章程所定事由發生而解散、第316條股東會特別決議解散等。強制解散:被動情形是因為公司違反法令等原因,而被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法院裁定解散,例如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還沒開始營業、第11條法院裁定解散。註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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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是具有財產價值的著作利用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就是享有這些權利的人。只有著作財產權人可以排除他人的侵害或授權他人利用著作財產權。我國著作權法明文保障的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編輯權、及出租權。此外,著作人不一定與著作財產權人相同,可依法或依契約約定分別為不同人或同一人,藉此以區隔著作的個人專屬性與市場經濟效益。註腳著作權法第22條:「I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II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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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管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而具有案件的管轄權,包括土地管轄和職務管轄。例如依照事件發生的地點,法律規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原告提起訴訟時,由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管轄。設有營業所的人,因營業所業務所衍生的訴訟,可以由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契約而衍生的訴訟,如果當事人間有約定契約債務的履行地,可以由履行地的法院管轄。因登記而衍生的訴訟,例如夫妻財產制登記、離婚登記,可以由登記地的法院管轄。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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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固有利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固有利益是指債權人非源自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所取得的利益,而是其原有、固有法益的總和,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等人格法益、身分法益以及經濟上的利益等受法律所保護的一切法益。 註腳吳志正(2013),〈病患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法之思想啟蒙與立論薪傳:孫森焱前大法官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5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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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項犯罪只要一有行為就成立,不需要發生一定的結果;相較之下,必須發生特定結果才成立犯罪的稱為「結果犯」。例如妨害公務罪就是一種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對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的行為,就成立本罪,不需要達到妨害公務員執行公務的結果。行為犯又稱為舉動犯、形式犯或即成犯。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49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罪,係學理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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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保請回是指在檢察官或法院訊問被告之後,認為被告應該不會逃亡,所以不要求被告交一筆擔保金保證自己不會逃(法律上稱為「具保」),而在訊問完就請被告自行離去。無保請回跟被告有罪無罪是兩碼事。無保請回不代表未來無罪,只是當下他逃亡、隱匿不出庭的可能性低;相反地,要求被告具保,甚至是羈押被告,也不代表被告有罪。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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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動機,是指行為人從事犯罪的心理原因。動機不能決定行為人有罪,至多只是法官依照刑法第57條的量刑依據。善意的動機也不能幫助行為人洗脫罪名,例如,因不滿社會資源分配不公而劫富濟貧,仍不能免除竊盜罪或強盜罪的成立;同理,動機不善但行為合法,也不構成犯罪。例如,A教授發現同行B的論文抄襲,即使A是因嫉妒B在學界的名聲,而舉發對方的學術論文抄襲,也不會有刑事責任。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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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  延伸:Ruleoflaw《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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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物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所賦予得支配特定物的權利。註腳王澤鑑(2009),《民法總則》,頁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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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債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 對於特定人請求其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註腳王澤鑑(2009),《民法總則》,頁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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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效力規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要求不得做一定行為的禁止規定,可以分為「效力規定」和「取締規定」。當行為人違反效力規定時,法律行為就會無效。至於如果違反的是取締規定,雖然國家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可以處罰行為人,但是法律行為仍有效。註腳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頁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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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是指在訴訟當中代稱「本案當中的這個人/事/物/權利﹒.﹒.﹒.」的意思,是法律文書的常用語。例如,「系爭支票」就是指「本案中所討論的這個/這些支票」、「系爭土地」指的是「本案中所爭執/提到的這筆土地」、「系爭建照」是說「本案中所涉及的建照」之類。註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30號刑事判決:「原判決亦說明縱使上訴人對◯◯◯訴請給付票款,亦無從證明其係合法取得『系爭』支票,而認無調閱上開卷宗之必要等旨綦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原審未詳查審認,遽謂◯◯公司與上訴人就系爭土地成立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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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規定了許多行為,而這些行為會造成特定的法律效果,但發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一樣,學者及實務將這些行為區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其中,事實行為指行為人的行為外觀不必表達出內心的意思,只要事實上有這種行為出現,就會發生法律上效果。例如:A在路邊撿走一個被人丟棄的石像,也就是A占有了一個被丟棄、沒有所有權人的石像,不管A占有的動作有沒有表達出內心的意思,依照民法無主物先占的規定,A將石像撿走的行為,就讓A取得石像的所有權了。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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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擔保物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擔保物權是指權利人針對擔保標的物的價金可以優先受償,以保障他的債權。民法的擔保物權有3種,分別是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以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為例,例如A想要跟銀行借錢,銀行就要求A提出自己或其他人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銀行,這樣如果A還不出錢時,銀行就可以將房子拍賣,就房子拍賣的價金優先受償。跟擔保物權是一組,會一起出現討論的是「用益物權」。註腳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修訂6版,頁42。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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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混同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混同是指一個人變得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或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義務,這時候他的權利或義務原則上就會消滅。同時變成權利人和義務人,例如A向爸爸借30萬元,是借據的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A繼承了這筆借據的債權,那A就同時是30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權人,這筆借貸關係的權利義務都會消滅。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例如A在B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A後來又把B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A對B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註腳民法第344條:「債權與其債務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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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原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以表達一定意思為目的,由文書作成人作成的原始文書。例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原本、法官作成判決書原本。註腳公證法第18條第1項:「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原本,與其附屬文件或已認證之文書繕本、影本,及依法令應編製之簿冊,保存於公證處或事務所,不得攜出。但經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依法律調閱或因避免事變而攜出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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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要式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 不須踐行特定程序(例如簽訂書面),僅需口頭約定即可成立契約。註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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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的人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而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且面對國家的權力,這些人沒有救濟的管道。很長一段時間,如學生、軍人、公務員、受刑人,因強調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與一般人所受到的基本權保障有落差。最明顯的是對於來自公權力的侵害,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過,隨著時代變遷,特別權力關係逐漸被打破,最後一個高牆,即是針對受刑人。因受刑人,畢竟因判有罪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否能與一般人相同,確實會產生疑問。比方說,隱私與通訊自由權保障,基於監獄秩序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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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主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求通俗易懂起見,先用一句句子的構造談起。以敘事句為例,有主語+述語+賓語三個部分(如同英文句子的Subject+Verb+Object)。在「張三偷李四的錢」這句句子裏,「張三」是主語。把這個敘事句和竊盜罪聯結,「偷」是犯罪行為,「張三」是行為人,他便是犯罪主體。刑法分則裏的各種犯罪,其犯罪主體以自然人(個人)為限。但是在特別法中,法人也可能成為犯罪主體。例如依照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於法人(譬如出版公司)也要科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