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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罪名同樣屬於妨害名譽罪章,是要保護人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例如履行契約的誠信,包括販賣商品的品質、服務態度、售後服務好不好之類。如果捏造並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他人經濟、財產上的名譽,就會觸犯此罪。例如在google店家或網路商城的評論區張貼不實言論等行為,即會觸法。延伸閱讀: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I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II以廣播電視、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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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是指社會化的個人在生涯發展或人際互動歷程之中,因為新的角色、情境或經驗而對自我的價值、態度與行為產生調整,重新學習或改變,以獲得適應,表現新的角色與行為的作用或歷程。再社會化,常常用在監獄行刑領域中用來說明藉由實施矯正技術、計畫來達到改正受刑人過去犯罪價值觀與惡習的目的,而在服刑完畢或離開監所後,受刑人會因為再社會化成功的結果,重新成為社會中全新的一份子。註腳參考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大辭書(2000),《再社會化》。監獄行刑法第1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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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護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3種。茲分述如下:緊急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等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的一種保護令。但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這種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是指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並沒有急迫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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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以及「決定個人資料是否揭露、對誰揭露、如何揭露的權利」(資訊隱私權)。隱私權雖然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但大法官明確指出隱私權也屬於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隱私權的具體保障內容,規定在民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法律中。例如,民法第195條、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註腳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其中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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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易科罰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易科罰金是一種變更刑罰執行的方式,屬於易刑處分的其中一種類型。意思是說當行為人觸犯了最重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而且被判決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時,可以用刑期再乘上1000、2000或3000元來計算罰金的金額後,用罰金代替6個月內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考量到6個月其實不長,為了減少監獄的負擔,也怕行為人進到監所「短期進修」,還沒達到監獄矯正目的之前,反而先學會新的犯罪技巧。所以有了易科罰金的制度。註腳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版,頁667。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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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選科罰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我國刑法對於罰金的一種規定模式,當一項罪名有兩種以上的刑罰規定時,可以挑選其中的罰金刑來處罰行為人。例如刑法竊盜罪,刑罰種類包含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三種,選擇罰金來處罰行為人,就叫做「選科罰金」。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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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一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期間,就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者,謂之時效。民法設有時效制度,包括「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所謂消滅時效,乃是指權利人必須在一定的時間限內行使權利,否則將會發生請求權消滅的效果,譬如B向友人A借貸新台幣100萬元,並約明借期1年,AB雙方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在1年借期屆至時,A就取得向B請求清償的權利,依民法第128條、第125條的規定,A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從借期屆至時起算15年,如果A在此15年內一直都沒有對B請求,則15年期滿後,A的請求權就會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但所謂「消滅」並非指A的請求權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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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定有施行期限的法律,除非經立法院通過延長期限,否則施行期滿當然失效(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24條)這便是限時法。二、定有處罰犯罪條文的限時法,犯罪行為人在法律施行期滿失效後,仍應適用行為當時的條文受罰。倘若可以不罰,豈非助長僥倖。三、民國88年發生九二一震災時,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發布緊急命令,其中第11點有處罰犯罪的規定;第12點限定緊急命令施行期間至89年3月24日止。依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已廢止)第71條規定:「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內,犯緊急命令第十一點所規定之罪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滿後,仍適用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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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偽造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憑空生出原本不應存在的東西」(可以想像成無中生有的意思)。例如:偽造貨幣、偽造他人名字的印章。實務上對於偽造「文書」的情形,又再分成兩種類型,一是「有形偽造」,指無權製作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二是「無形偽造」,指有權製作的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而「無形偽造」又可再細分成兩種類型,一個是「直接無形偽造」,由有權製作的人自己動手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另一個則是「間接無形偽造」,由行為人向有權製作的人做出虛偽的報告或陳述,使得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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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並沒有「公訴罪」的說法!「公訴」(和「自訴」)是刑事訴訟程序概念,只是用來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上,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相較公訴,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家常將「公訴」與「告訴乃論之罪」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走自訴程序,由自己提起訴訟,也能夠向檢察官告訴相關犯罪事實,由檢察官進行公訴。關於公訴,請參考: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註腳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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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權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對於標的物沒有權利的人,卻用自己的名義處分標的物,這個處分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要等到真正有權利的人承認才會生效。例如A明明不是汽車的所有權人,車是A的好友B借他的,A卻用自己的名義跟C簽約賣車,並把車交付給C,A把車讓與給C的行為就是無權處分,要有所有權的B承認才會發生效力。註腳民法第118條:「I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II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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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並控制或操控動力交通工具移動,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要件之一。而有些法院實務對於駕駛有進一步的解釋,認為只要汽機車在道路上的一切行為舉止,例如行駛、倒車、等候號誌、貨物裝卸、停泊車等,只要是可能影響到其他用路人,彼此間應該按照交通規則來互動的行為,都屬於「駕駛」的範圍。不過,駕駛是不是只限於有發動引擎或電動馬達的情況,法院實務有不同的見解。曾有法院見解認為,若沒有讓引擎或電動馬達運轉,而單純牽車或用腳挪動車子滑行,就不算是駕駛。也有法院見解認為,只要是人為控制或操控動力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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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指「中華民國刑法典」,不包括附有刑罰的行政法規。註腳例如中華民國刑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廣義刑法,泛指一切以犯罪與刑罰為規範內容之刑事實體法……。」按刑法第33條,刑罰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次按刑法第36條,刑罰從刑為褫奪公權。主刑可單獨執行,從刑需在主刑外另行宣告。包含所列出之法條但不限於。例如銀行法第125條:「I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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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預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為實現犯罪行為而從事的事前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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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附帶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附帶搜索是指執法人員執行逮捕、拘提或是羈押時,雖然沒有搜索票,但仍可以搜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隨身攜帶物、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可立即觸及的處所。附帶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因為在這種緊隨於拘捕的情況下,無法得知被拘捕人身藏什麼證據或刀槍等危險物品,這時為了保護執法人員以及被拘捕人自己或現場其他人的安全,並且避免湮滅隨身證據,所以例外賦予執法人員可以無令狀搜索的權限。但是附帶搜索應以合法的拘捕為前提,如果前面的拘提、逮捕或羈押程序不合法,則附隨於該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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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除斥期間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對於某些權利(通常是能直接使法律關係消滅、發生、變更的權利,例如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等)預先設定了可以行使權利的時間,這段期間就稱為「除斥期間」。一旦過了除斥期間,這些權利就會直接消滅。與除斥期間相對的概念為「消滅時效」,主要差別在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會直接消滅;而消滅時效即便經過了,權利也不會直接消滅,只是對方可以基於消滅時效已過作為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理由。舉例來說:甲把名下的A屋贈與給兒子乙,但乙一得到A屋的所有權後,馬上將甲趕出家門,不負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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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決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想要從事犯罪行為的想法或決定。   延伸:區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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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與配偶以外的異性,在雙方合意的情形下發生性器官接合的行為。 司法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公布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罪的規定與憲法第23條不符即日失效。刑法隨之配合而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公布將該條刪除。從此通姦罪已步入法制史。通姦行為只能構成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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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重大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法律上過失區分成三種,依注意義務由高至低,分別是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差別在於認定行為人需要「注意到什麼程度」。如果只須要求行為人像「一般人」對於此事的注意程度,沒做到則稱為有重大過失,例如民法第434條規定,房客只對重大過失的失火才負損害賠償責任。註腳民法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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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可以理解成大家「通」常怎麼「說」。是指在法學領域當中多數人(如法官、律師、學者)所採取的意見。相對概念則為「少數說」。通說又可能因為採取見解的群體不同,而區分為實務上的通說,或學說理論上的通說。甚至可能在判決理由或學術著作中,引用國外的通說加強說理。不同群體採取的通說之間,也可能有互相衝突的狀況。需要注意的是,「通說」只是一個現象的描述,而不是在說明它具有效力,要處理法律問題,仍然必須先從具體法律規定出發。同時它並非固定不變的見解,會隨著法學的發展而逐步演變,今日的通說或許也會成為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