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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創作與被抄襲著作間,本於合理的價值判斷,能認定具有高程度的相似,或創作本身即屬被抄襲著作的主要部分而言。又,鑑於侵權態樣與技巧日新月異,有意抄襲者多會加以相當變化,以降低或沖淡近似的程度,因此在判斷實質近似與否上,應同時考慮二者的質與量,縱使被抄襲部分的量佔創作的比例不高,但該部分屬於被抄襲著作的精華或重要核心者,仍有構成實質近似的空間,此須由法院依據個案認定。註腳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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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只有一方為給付,而他方並沒有對價關係的給付。 註腳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12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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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物體隱秘藏匿,使人難於發現,並且行為人要有故意隱匿的意思。 註腳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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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實際業務運作或是法律見解的慣例和情況,如最高法院做成之判決、判例、決議,稱為法院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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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對所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暫時性地維持或給予實現法律關係的處分程序,用來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無法救濟。 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I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II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III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IV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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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犯罪調查的公務員,於刑事訴訟法中,被稱為司法警察。而司法警察,除警政署底下的警察外,也包括憲兵,以及依據法令於特定事務從事犯罪調查的公務員,如調查局的調查員、廉政署的廉政官等,範圍比一般人所感覺的範圍廣。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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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意外是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學說及最高法院見解是,意外要符合三個要件:外來性突發性非自願性 註腳保險法第131條:「I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II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葉啟洲,《保險法》,2019年3月,第六版,頁545。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08號民事判決:「傷害保險所稱之意外傷害,係指具備外來性(非由疾病引起)、突發性(被保險人不可預見)及非自願性(非基於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之事故所致之傷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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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般所稱的薪資,是指董事為公司服務應得的酬金,性質上應屬處理委任事務的對價,為經常性的給付。註腳行政院經濟部經商字第09402199670號函(2005/12/26):「董監事酬勞,屬盈餘分派之範疇。至董監事報酬,則指董事、監察人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屬公司法第196條、第227條之範疇。是以,報酬與酬勞,係屬二事,先為敘明。」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民事判決:「董事乃經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以經營公司業務之人,其應得之報酬,性質上應屬處理委任事務之對價,為經常性之給付,無論公司是否有盈餘均應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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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稱為獎金、紅利等,是指除了董事薪資之外,公司有盈餘時,用現金酬謝董事,獎勵董事過去的表現,屬於獎勵性給與。註腳行政院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27800號函(2015/10/15):「九、依本部104年06月11日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函:『…公司仍得於章程訂定依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董監事酬勞。』董監事酬勞之發放僅能以現金為之,……」可以知道只能用現金的方式來發放董事酬勞。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就員工紅利與董監事酬勞,原則上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後,尚需經股東會之決議,並非一有盈餘,即須分配員工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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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別人通知,催促他負擔義務或是行使權利。催告負擔義務人時,只要請求債務人給付,不需要表明確定的金額或數量。舉例:民法第254條例子:承包案件的工程師沒有在約定時間交出成品,業主可以用電話、email、存證信函等各種方式通知承包工程師,催促他於一定期間內交件,如果仍然沒有交件,業主可以解除契約。民法第361條例子:買家主張購買物件有瑕疵,賣家可以定一個期限,催告買家於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家於期限內不解除契約時,就喪失解除權。註腳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參照。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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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是用「未來對他人不利」作為威脅,使人心生畏懼,迫使他「做」或是「不做」某行為。在整部刑法中總共出現31次,是常用的法律用語。舉例:A、B有土地糾紛,B告訴A「若不趕快賣,就找人把房子出入口圍起來」,讓A害怕若不遵從自己的房子會被圍住,家人也會受怕,那麼B的脅迫通知就屬於脅迫手段。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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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又稱為「資本」,是指股東對公司投入的財產總額;股本穩定,也有稱為股本穩固。公司法追求公司股本的穩定,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司有穩固的財產基礎,使公司得以健全發展,進而保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53號民事判決:「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係因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對於公司或合夥事業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如准許公司投資,恐有害股東及債權人權益,為求公司股本穩固而特設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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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依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的定義,所包含的罪名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發生死亡結果的重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濟犯罪且侵害數額達1億新臺幣以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營業秘密法等等。而其他案情繁雜、受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犯罪,經過法院院長核定後,也屬於重大刑事案件。註腳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二、下列案件第一審法院應認為重大刑事案件,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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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顧名思義,是指沒有訴訟爭執(或爭議)性質的事件而言。例如: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信託財產委託人聲請變更其財產管理方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而由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這些沒有訟爭性的民事或商事非訟事件,按照「法院組織法」第9條第3款及「非訟事件法」的規定,歸由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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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通知對方一件事實,這時候行為人並不用想要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也不需要對方的同意,是一種準法律行為。例如債權讓與的通知就是一種觀念通知。民法規定當債權人要把債權讓與給其他人的時候,讓出債權的人或受讓債權的人,要通知債務人有債權讓與的事實,雖然不用經過債務人同意,但讓他知道債權已經移轉了,改向新的債權人清償。註腳民法第297條第1項:「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民事判決:「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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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法上為了解決相鄰或附近的不動產利用衝突,而在一定程度擴張或限縮不動產利用人對於不動產的權利。民法相鄰關係的規定在第774條到第800條之之1。舉例來說:甲是A地的所有人,而乙為B地的所有人,兩人的土地是相鄰的關係。今天甲想要在A地興建C工廠,但C工廠若想要將廢水排入溝渠一定得通過B地,此時為了解決問題,限縮了乙對B地的所有權,讓C工廠所排的廢水可以通過B地;但如果因此會對B地造成損害,甲要用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並且要支付償金給乙。 註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07民事判決:「惟按我國民法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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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書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自書遺囑是法律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之一,訂立遺囑的人必須「親自書寫」全文(不可使用電腦打字),記明書寫的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另外,雖然民法上有以蓋章與指印代替簽名的規定,但多數學者認為在自書遺囑的情形,遺囑人仍應該親自簽名,不可蓋章或蓋指印,以便日後可以透過比對字跡,確認遺囑內容符合遺囑人的意思。其他的遺囑形式還有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 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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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鑑定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同時具備了證人「曾經親自看見、聽見刑事案件的事實經過」與鑑定人的「專業知識或經驗」兩種特質的人,就是鑑定證人。鑑定證人按照目前法院實務的看法,針對親自看或聽見刑案事實的部分,必須要遵守調查證人的規定;而如果是鑑定證人就自己的專業知識提出意見,則是屬於鑑定人的鑑定。例如,醫生A剛好目擊了X、Y兩名傷患打架,針對X、Y是因為言語爭吵而打架的部分,要調查A的陳述,適用訊問證人的程序;而針對Y因為打架而導致縫合的傷口再度破裂,傷口的嚴重程度等資訊的提供,則屬於鑑定。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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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董事「前往公司」或「與他人洽談業務」而可以領取的交通費用。屬於業務執行費用的一種,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公司是否發放車馬費及數額。註腳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049號民事判決:「所謂『車馬費』,顧名思義,則指董事前往公司或為公司與他人洽商業務所應支領之交通費用而言,自與董事之報酬有別。」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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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主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主詰問是指,進行交互詰問時,先由聲請傳喚的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檢察官向證人、鑑定人問話。一般來說,證人、鑑定人所表達的內容對傳喚他的那一方比較有利,所以主詰問的時候,原則上不可以誘導詰問,也就是說,不可以提出問題中本身包含答案的誘導問題,讓證人或鑑定人依照提問者的暗示、迎合問題作答,這樣可能會造成難以釐清案件事實。例如:「你有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嗎?」、「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被告說要揍被害人?」 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什麼是偵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