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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裁量逾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政裁量瑕疵可以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與「裁量怠惰」三種類型。裁量逾越指的是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的結果,超越法律明文授權的範圍。例如:甲在路口闖紅燈,行政機關可以處新臺幣(下同)1800-5400元罰鍰,但行政機關卻開出7000元罰鍰,此時已經超過法律授權範圍,屬於逾越權限的違法裁量。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496號判決:「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其結果逾越法定裁量範圍者,為逾越權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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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實務見解,「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的意思,要判斷理由是否正當,要按照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根據客觀事實判斷。例如未經對方同意拍下性交過程,「供自己欣賞之用」顯然無法當作正當理由,屬於無故。 註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50號刑事判決:「……該條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之謂。而理由是否正當,應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旨趣及社會演進之實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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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即使被認為是犯罪嫌疑人,在法院確定判決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明文保障被告的權利。 既然推定被告無罪,怎能將被告羈押?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然揭示無罪推定原則,但是並未禁止「依法」拘禁。(公約第14條第2項及公約第9條)可見兩者互不牴觸。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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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候傳是常見於媒體報導的慣用語,指刑事案件被告可以繳「交」一筆「保」證金,等「候」後續的「傳」喚。法律上的正式名稱為「具保」,也就是命被告提出一筆金錢,確保被告不會逃亡,是羈押的替代手段。如果被告真的逃亡,保證金將會被沒入。需要注意的是,具保只是讓被告不會逃走,並不表示被告無罪,被告是否有罪仍須待後續法官做出判決。延伸閱讀:王劭農(2024),《付錢就能出獄!?「交保」是什麼意思,交保的金額又是怎麼決定的?》。註腳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前段:「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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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開播送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以有線電、無線電等廣播系統傳送訊息的方法,向公眾傳達聲音、影像的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公開播送權及公開傳輸權最大的不同在於,公開播送是的「單向即時」播送,例如電視播出、廣播播送;而公開傳輸權是「得以隨選播出」,例如Netflix、Youtuber放在頻道上的影片。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I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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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義務,以確保勞工退休後的生活無虞。退休又可以分為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兩種類型,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勞工符合其中一種退休要件,雇主在契約終止時即應給付勞工退休金。註腳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勞動基準法第54條:「I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II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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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地上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地上權是指為了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在其他人的土地上下使用土地,是讓沒有土地所有權的人,可以合法使用土地的一種用益物權。民法對於設定地上權是否一定要有「地租」,並未限制,所以地上權可能是有償,也可能是無償。延伸閱讀:楊舒婷(2023),《什麼是地上權?有無約定地租或存續期限有什麼差別?》。註腳民法第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號民事判決:「是地上權設定之目的,在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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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開傳輸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透過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例如透過電子傳輸或放到BBS、網路芳鄰或是網站上公開。公開傳輸權最重要的特色,是公眾可以自由選擇時間或地點,接收著作內容。公開傳輸權以及公開播送權的差異,除了在通訊管道後者限於廣播系統(broadcast),而公開傳輸權主要是透過網路以外,最大的不同在於:公開傳輸權是「得以隨選播出」,例如Netflix、Youtuber放在頻道上的影片;而公開播送是同步的「單向即時」播送,例如電視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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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自己侵權責任是建立在「往來交易安全義務」及「組織義務」上。往來交易安全義務,是指個人、企業(法人)從事各種社會經濟活動,應防範其所開啟或持續的危險。其功能在於避免因作為或不作為或間接行為而侵害他人權利,具有社會安全保障注意義務的性質。之所以要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建立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的一般原則,使開啟或持續一定危險源之人,負有防範義務,其主要規範目的在於擴張不作為的侵權責任,並用於判斷間接侵害的違法性,以認定何人應就其不作為或間接侵害負侵權責任。而組織義務,是往來交易安全義務下的一個義務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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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告訴乃論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這類犯罪中,有告訴權人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間6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可以作出被告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決。需告訴乃論的法條舉例如下(但不限於此):刑法分則中告訴乃論之罪妨害性自主罪章配偶間犯第221條強制性交罪。配偶間犯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未滿18歲的人犯第227條與未滿16歲幼少性交猥褻罪。傷害罪章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但如果是公務員執行職務犯傷害罪,就會變成非告訴乃論罪。第281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加暴行未成傷。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妨害風化罪章第2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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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註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13號刑事判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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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能未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想要實現犯罪,也確實著手犯罪的實行,但因為手段、方法錯誤,根本不可能發生犯罪結果,而且行為本身也沒有危險性。例如,誤以為菊花茶內含有可墮胎的成分,因而買來給未婚懷孕的另一半喝。(但事實上菊花茶內根本沒有任何可墮胎的成分,而且喝菊花茶也沒有危險性) 註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所謂不能(未遂)犯,乃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就其行為觀察,並不能發生結果,且無結果發生之危險或可能者而言;倘其行為後,因有外部障礙事由之阻斷,致未發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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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營利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以設立營業事業、從事營利等私法方式參與經濟活動,並從經濟活動中追求利潤,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國家與民爭利的行為。例如:監理站出售稀有號碼車牌、中油開加油站營利等行為。註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其中設立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以增加國家財政資源,即屬『行政營利行為』之重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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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所使用,或者是為了犯罪所準備的東西。例如殺人、搶劫用的刀械槍枝或球棒,毒品的吸食器跟製造工具、製作偽鈔的紙張跟機器等等。法院實務認為,只有故意犯才會適用犯罪工具的概念,過失犯則不適用。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工具是指行為人心裡面計畫好、或者實際犯罪時「專門為犯罪所使用」的東西,例如A要搭車去搶銀行,所穿的衣褲鞋襪、搭車時用來刷的悠遊卡,不是A預計專門在犯罪過程中發揮作用的物品,所以不是犯罪工具。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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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這樣的環境、行為的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時,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的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因果關係。註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民事判決:「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315號刑事判決:「相當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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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是指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關聯性。因果關係的存在目的,是為了證明犯罪結果的發生可以由特定人負責。因果關係可以分為「自然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前者指的是透過自然律的「條件公式」進行判斷,簡單來說,就是「若無前者,即無後者」的判斷,例如,A殺B,對於B的死亡A之所以要負責,是因為如果A沒有殺B,B就不會死亡,所以A必須對B的死亡負責;後者則是必須判斷,法律上是否可以將犯罪結果歸責給行為人,也就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依「經驗法則判斷」,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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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倖性也就是不確定性,而射倖行為則是行為人利用機率、僥倖來賺取財物或利益。在生活中也有很多行為具有射倖性,例如:抽獎、大樂透、期貨購買、保險、賭博,同樣都是藉由偶然的事實發生來獲取財物或利益。但是為了防止民眾輕易看到其他人賭博,造成相互模仿、心存僥倖的心態不勞而獲,造成社會不事生產的風氣,立法者在刑法第266條設有賭博罪,禁止在公眾場所賭博,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註腳司法院(n.d.),《司法院裁判用書辭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48號刑事判決裁判要旨:「立法者係考量賭博犯罪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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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物體隱秘藏匿,使人難於發現,並且行為人要有故意隱匿的意思。 註腳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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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只有一方為給付,而他方並沒有對價關係的給付。 註腳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12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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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可以理解成大家「通」常怎麼「說」。是指在法學領域當中多數人(如法官、律師、學者)所採取的意見。相對概念則為「少數說」。通說又可能因為採取見解的群體不同,而區分為實務上的通說,或學說理論上的通說。甚至可能在判決理由或學術著作中,引用國外的通說加強說理。不同群體採取的通說之間,也可能有互相衝突的狀況。需要注意的是,「通說」只是一個現象的描述,而不是在說明它具有效力,要處理法律問題,仍然必須先從具體法律規定出發。同時它並非固定不變的見解,會隨著法學的發展而逐步演變,今日的通說或許也會成為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