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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動產役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不動產役權是一種用益物權,不動產役權人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設定一定負擔,來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使用效益(當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例如要求鄰地的所有權人開放通行,讓沒有聯外道路的土地能發揮更多經濟價值;或是從他人的土地上引水灌溉,讓附近沒有水源的土地也能種植作物。 延伸閱讀黃蓮瑛、吳嘉修(2022),《什麼是不動產役權?不動產役權涉及哪些權利義務是需要注意的?》。註腳民法第851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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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特定目的而組成的團體,成員彼此之間建立起信賴互助關係,所從事的活動必須有相當的風險,例如組成極地、高山、遠洋探險隊,就屬於「危險共同體」。而這是一種建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中保證人地位的事由,因為成員彼此緊密相連,若例如其中一名成員遇到危險,其他人在應該伸出援手的情況下見死不救,導致死傷結果發生時,其他成員就可能會承擔不作為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什麼是作為犯?什麼是不作為犯?不作為犯有什麼分類?》。楊舒婷(2022),《什麼是保證人地位?》。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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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國際耗盡原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際耗盡原則(internationalexhaustion)是權利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原則所延伸出來的分類,適用範圍較廣泛(相對於國內耗盡原則)。當智慧財產權人同意他製造、創作的物品第一次流入市場之後,就會得到報酬並失去對該物品的控制權、無法再主張智慧財產權。而國際耗盡是指智慧財產權人不論是在國內或國外讓物品第一次流入市場,都不能再就該物品再次主張權利。這時真品平行輸入的行為是合法的。我國商標法與專利法採之。註腳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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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設置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它不是經常設置的組織,而是當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發生「法律見解有歧異時」或「基礎的法律問題有『原則重要性』」這2種情形之一而提案請大法庭處理時,大法庭才會開啟。大法庭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所以只針對「法律問題」進行討論,不涉及案件事實。延伸閱讀:楊舒婷(2023),《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下)——案件要怎麼進入大法庭呢?》。註腳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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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嫌疑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警察機關懷疑有涉案嫌疑的人。如果已被檢察官認定有從事犯罪行為,開始偵查、起訴後,則身分將轉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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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抽象危險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抽象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屬於危險犯的一種。抽象危險犯的意思是,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一旦做出某些行為,就會對於法益產生危險。例如喝得爛醉、達到法律上所規定的標準之後,駕駛汽車或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根據一般生活上的經驗,通常都會因為駕駛者無法精準控制交通工具、而交通工具又有較快的速度,而可能會造成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危險,就會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或者例如放火燒燬供人使用的住宅(白話來說就是有人在住的房子,不是荒廢很久沒人住的地方),因為根據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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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股東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股東會是由公司全體的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內部機關,股東透過股東會可以檢討公司過去的營運及經營成果,並決議公司未來的重大事項,還可以選任董事、監察人等。註腳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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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性證人(friendlywitnesses),指的是證詞對於己方有利、對於對造不利的證人,相對概念是「敵性證人」(hostilewitnesses)。這組名詞是在學理與司法實務上的俗稱,但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程序中,會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註腳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茲證人甲○○為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自行攜同到庭之人,而為被告方面當庭表示反對(見卷二第208頁筆錄),可見該名證人是為原告方面之友性證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而在交互詰問程序中,檢察官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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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董事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中決定業務、執行的機關。由股東會選出合適的人擔任董事,並由這些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的人數會依照公司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人數限制,例如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最少要5名股東董事才能組成董事會、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最少要3名董事才能組成董事會。註腳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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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符合某個法律條文所規定之後,會發生什麼「效果」的意思。一個完整的法律條文會由「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組合而成。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意思,就是如果因為故意或者過失而違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就會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法律效果。同時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法律條文稱為「完全性法條」,反之如果只規定其一,就稱為「不完全性法條」。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一個完整的法條,必須要有「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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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留置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民法第928條,留置權是指債務人如果不依照契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暫時禁止債務人取走特定物品;若債務人日後仍不清償債務,就可以用這些物品來抵債。留置權可分為一般留置權與特定契約留置權(又有稱為特殊留置權)。一般留置權就是民法第928條以下留置權這章的規定;特定契約留置權則是民法第3編第9章留置權以外的規定,例如在租賃契約中,依照民法第445條規定,不動產出租人因租賃關係的債權,而對承租人放置於不動產內的物品取得保管、占有的留置權;或是依照民法第805條第5項,遺失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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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緩起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檢察官在沒有起訴被告的情況下,終結程序的方式。是指當被告涉嫌觸犯法定的非重罪,不追訴被告也不會影響到公共利益的時候,檢察官可以在1年到3年的時間內,暫緩起訴被告,同時可以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間內完成一些條件(例如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接受治療)。當這個暫緩起訴被告的處分期滿沒有被撤銷,檢察官原則上就不能再起訴被告。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I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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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傷就是檢驗傷勢。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被害人所進行的檢驗傷勢及採取身體證物等行為,應該在醫院進行並經過被害人的同意。由警察人員陪同時,如被害人為女性則應以女性員警陪同為原則。所採集到的證物,也應該妥善裝於證物袋內正確處理,並立即送驗。註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項至第5項:「I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採證,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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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出資不出名,把財產移轉給對方,投資對方出名經營的事業。隱名合夥人可以分配營業利益、在出資限度內分擔營業損失,但對外面的第三人不負權利義務關係;出名合夥人則有親自執行經營的權義,隱名合夥人只能監督而沒有執行的權限。註腳民法第700條:「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民法第702條:「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民法第700條。民法第704條第2項:「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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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事實牽涉外國地時,我國法院要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可以受理案件;此時,法院會再進一步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規定,確定這個案件是哪類型的案件,以此決定這個案件要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這個涉外民事事件,法院最後用來裁判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就是「準據法」。註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即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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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用益物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雖然沒有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可以占有、使用別人的物而獲得利益的一種物權權利。民法的用益物權有4種,分別是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和典權。以用益物權中的不動產役權舉例,例如為了A地通行的便利,想要利用B地鋪柏油路通到聯外道路,A地和B地所有權人就約好在B地上設定不動產役權供A地通行,並且到地政機關登記,這樣A地所有權人就享有使用B地通行的利益。跟用益物權是一組,會一起出現討論的是「擔保物權」。相較之下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能使用、收益標的物,只是針對別人的物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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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達,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所屬公務員告知的意思。在行政法領域中,上級機關原則上要將行政規則下達給下級機關或所屬公務員,但如果是解釋性或裁量性的行政規則,則另外要在政府公報發布,由行政機關依據命令的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註腳吳庚(202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6版,頁246-247。行政程序法第160條:「I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II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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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ㄧ詞,在《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有定義規定。所謂「程序」,是指處理事務需要經過的一系列流程而言。行政程序,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舉例來說,行政機關如果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法規命令,在擬訂時便要把草案經由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周知,徵詢意見,還可以舉辦聽證會,訂定後正式發布時,必須全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這就是應當遵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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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發生結果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發生行為人預期中的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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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源自英美法的概念,在刑事程序中如果先違法取得了一個A證據,A證據理論上是不能使用的(欠缺「證據能力」),而若隨著A證據衍生找到了a證據,a證據也應該沒有證據能力。如同A證據這一顆毒樹,長出有毒的果子:a證據,兩者都是有毒的,不能用來證明被告是否有罪。毒樹果實理論是為了遏止違法偵查,所以要讓違法取得的證據,以及所衍生出來的證據通通不能使用。不過,我國法院實務並不採取毒樹果實理論,而是採用「實質保護法理」,綜合考量前後取得證據的因果關係、行為關聯,來判斷衍生證據的證據能力。常有人誤解我國法院採毒樹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