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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一般人的理解,夫妻兩人同居所發生一切正常關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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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利用他人已存在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的狀態,與他人發生性交或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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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一般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未依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聘僱許可,即容留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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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的生理反應受到影響而欠缺正常駕駛所需要的注意力,需要具體事實證明,例如語無倫次、闖紅燈、蛇行、忽快忽慢、撞傷人、撞到電線桿或安全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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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破壞或消滅物證,讓警方無法取得或辨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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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雇主針對勞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予以變動的行為,調職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否則應屬無效。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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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例如臺北市)或其他行政主體(例如農田水利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此等組織能行使公權力並代表行政主體進行各類行為,例如臺北市政府就是代表臺北市(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至於行政機關內部再細分的職務單位或非行使公權力的組織,例如內政部社會司或公營事業,則不屬於行政機關。註腳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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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是限制被告不得出中華民國統治領域(也可稱禁止出國),例如不准搭飛機或船舶出國。但限制出海,則搭船去澎湖、綠島、金門、馬祖等出海行為均被禁止。刑事訴訟法於2019年6月19日公布修正,新增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即增訂第93-2~93-6條條文及第八章之一章名);並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註腳參考:司法院網站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限制出境。法務部(2019),《「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寫下新篇章》(2019/5/24)刑事訴訟法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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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凡具有一定的外型事實,足可推斷有真實之權利或事實存在,信賴此項外觀而為法律行為之人,法律均給予其所信賴事實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為保護。註腳謝在全(2010),《民法物權論(上)》,頁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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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檢察署為調查犯罪事實,通知被告到庭接受偵查或審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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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重製行為而產生的物(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如:重複印刷的樂譜、翻拍照片或側錄影音等。 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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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原著作另為創作,衍生創作即屬一種改作行為(著作權法第28條)。 註腳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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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事項包括利用的地點區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著作權法第37條)。 註腳著作權法第37條:「I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II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III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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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物體隱秘藏匿,使人難於發現,並且行為人要有故意隱匿的意思。 註腳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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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繼承人否認自己因繼承開始當然為繼承人之全部繼承效力的行為。拋棄繼承權,是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則不生拋棄之效力。 註腳參考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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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全債權人可以實現債權,執行法院限制債務人對於執行標的物(如債務人的房屋)處分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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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負責偵查犯罪的工作,如同向犯罪作戰。各級檢察機關人員,從最高層級的檢察總長,到各級檢察長,到基層檢察官,上下(縱)相互連絡(橫),好像是身體支使手臂、手臂支使手指,構成一大組織體系,必須服從檢察長官的指揮監督命令,發揮整體功能,妥適執行檢察職務。這就叫作檢察一體原則。檢察一體,是檢察機關的內部關係。檢察官對外的訴訟行為,仍然必須遵守法院管轄權和上下審級規定。因此,甲地檢察官辦案不能主張檢察一體而向乙地的法院提起公訴;第一審檢察官也不能主張檢察一體而對上級審的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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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銀行法第5條之2規定,所謂授信是指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其中「放款」與「保證」的金融業務較為一般人所熟悉,至於「透支」,根據「銀行公會授信準則」附表的定義:「銀行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時,由銀行先予墊付之融資方式」,簡單講,就是公司帳戶餘額不足,就由銀行先墊付,這是屬融資的一種。所謂「貼現」是指經承兌的匯票執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先貼付一定利息之後,然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承兌」是票據法上匯票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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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使用「公權力」一詞的法條,是自民國70年7月1日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參考最高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法案件的80年台上字第525號民事判決內容,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的地位,有權實施行使國家統治權作用的行為,稱此權力為公權力。一般想到的往往是公務員運用命令、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其實從積極面來看,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利益的措施,也是公權力作用的範圍。因此,警察依法逮捕現行犯,俗稱抓人,固然是行使公權力;而社會行政人員辦理社會救濟工作,衛生行政人員為民眾注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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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上處分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因違建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賣方將違建轉讓予買方時,也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導致賣方無法把違建的所有權讓予買方。然而,違建轉讓的案例在臺灣比比皆是,因此,實務上為了解決違建所有權無法移轉的問題,創造出了「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事實上處分權與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都具有對特定不動產的支配權能、處分權能,例如:對標的物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或為事實行為等,只是事實上處分權人無法辦理違建的移轉登記、設定抵押權登記等事項。換言之,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就是所有權的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