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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虞,是有某種疑慮或顧慮的意思。例如:民法第18條第1項的「有受侵害之虞」,就是說如果人格權有遭受侵害的疑慮,可以請求予以防止。又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的「有逃亡之虞」,就是說如果顧慮到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性,便構成了羈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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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具體輕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法律上過失區分成三種,依注意義務由高至低,分別是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差別在於需要「注意到什麼程度」。如果要像處理「自己」事務程度的注意,卻沒做到,就稱為有具體輕過失,例如民法第535條前段的無償受委任處理委任事務。註腳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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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抽象輕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法律上過失區分成三種,依注意義務由高至低,分別是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及重大過失,差別在於需要「注意到什麼程度」。抽象輕過失是三種過失中責任最重的,指必須付出一個善良管理人對於管理物的注意力,沒做到稱為有抽象輕過失,例如民法第535條後段的受有委任報酬,處理委任事務。註腳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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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誠實信用,從字面上解釋,可以說是「誠懇實在、毫不虛假」及「信守約定、相互為用」的意思。二、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最早出現在民國19年5月5日開始施行的民法第219條,其內容是:「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編列在民法第二編(債編)。相隔五十餘年後,民法第一編(總則)首度通盤修正,認為誠信原則的條文列在債編,未能涵蓋債權債務以外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因而把相同內容增訂在總則編的第148條第2項,以示適用於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從72年元旦開始施行。又隔十餘年後,債編首度通盤修正,由於總則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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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股東或合夥人,向企業組織(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有限合夥或合夥)提供金錢、技術或其他法律認可的利益,以換取企業組織營運的權利或分潤,他們所出資的金額,或依出資利益所換算的價值,就稱為出資額。但若是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出資額的概念,而是稱為「股份」,所有公司的資本都應該分為股份。各股東依據其出資金錢、技術或其他法律認可利益的價值認購相對應的股份。舉例來說:甲和乙各出資了新臺幣50萬給A公司,成為了A公司的有限股東,甲和乙的出資額則各為50萬元。註腳公司法第43條:「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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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是向對方有所要求而交付的金錢或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物。談到賄賂,總以為是指公務員「收紅包」而言。其實,選舉罷免法上的候選人或選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的監督人或管理人,參與刑事審判的所謂「國民法官」,破產法上的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和解的監督輔助人等,如果受賄,也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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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法上為了解決相鄰或附近的不動產利用衝突,而在一定程度擴張或限縮不動產利用人對於不動產的權利。民法相鄰關係的規定在第774條到第800條之之1。舉例來說:甲是A地的所有人,而乙為B地的所有人,兩人的土地是相鄰的關係。今天甲想要在A地興建C工廠,但C工廠若想要將廢水排入溝渠一定得通過B地,此時為了解決問題,限縮了乙對B地的所有權,讓C工廠所排的廢水可以通過B地;但如果因此會對B地造成損害,甲要用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並且要支付償金給乙。 註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07民事判決:「惟按我國民法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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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就是扶養的意思。中文講求尊卑長幼,長輩撫育、教養晚輩親屬,稱作撫養,在用語上表示與平輩間扶養或晚輩扶養長輩有所區別。民法第1065條第1項使用「撫育」字樣可供參考。其實,民法第4編(親屬編)的第5章各條條文,早已通稱扶養,沒有長幼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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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是指法律所保護的權益而言。身分法益,是法律保護以身分關係為基礎所生的權益。此一用詞,出現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這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的規定。其內容謂:「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立法說明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所以增訂準用可請求慰撫金(精神上損害的賠償金)的明文規定。根據此項規定,諸如子女遭受性侵害、配偶被略誘、夫妻離婚後一方不當阻礙他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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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償的法條是民法第319條。依照該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舉例來說:張三向李四借款新台幣壹百萬元,到了約定還錢的時候,張三徵得李四同意,把一輛價值相當的汽車,辦妥過戶後,交給李四抵債。於是債務了結。這就是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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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可以展現自己的獨特性,並與其他人做出區別,要如何命名是人民的自由,受到憲法第22條的保障。民法第19條有規定,姓名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1)《可以為了吃免費壽司,改名叫鮭魚嗎》。註腳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99號節錄:「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民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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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是指可以「辨認出五官、面貌」的人物圖像,有可能是照片、繪畫、雕塑等。也就是說,其他人可以藉由照片、繪畫、雕塑認出這是哪一個人。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肖像權讓人實現個人尊嚴及價值,是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之一,也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說的其他人格法益。每個人有權利決定是否要製作、公開及使用自己的肖像,如果談到公開肖像,每個人可以決定什麼時間點、用什麼方式、向哪些人公開。註腳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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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監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監護分為未成年監護和成年監護:未成年監護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親權),但若是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未成年子女無法受到適當保障,所以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依民法第1091條前段規定,需另行選人監護人。成年監護當一個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法院會依家人、親屬等人的聲請,對他做出監護宣告,由一位監護人當他的法定代理人。註腳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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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或2個以上的義務人,對於同一件事情都須各自承擔全部責任,而權利人可以分別向各義務人先請求一部分或直接請求全部的賠償責任。例如A和B對100萬債務負有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單獨對A請求100萬也可以單獨對B請求100萬,或先向A請求70萬再找B請求30萬。註腳民法第273條第1項:「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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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故意為與自己真意不一致的表示。註腳王澤鑑(2009),《民法總則》,頁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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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凡具有一定的外型事實,足可推斷有真實之權利或事實存在,信賴此項外觀而為法律行為之人,法律均給予其所信賴事實相同的法律效果,以為保護。註腳謝在全(2010),《民法物權論(上)》,頁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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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標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型態。每個共有人按照應有部分對同一物共享所有權。註腳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第6版,頁349。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第6版,頁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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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是一個單獨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權利因拋棄而消滅。這裡的「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16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民法第17條第1項:「自由不得拋棄。」民法第834條:「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民法第835條第1項:「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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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時,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應該考量以下情形,並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及警察機關、稅務機關、學校等機構的調查結果來認定對於由哪一方行使、負擔親權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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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離婚導致生活陷入困難時,可以向對方請求用來維持生活的費用。註腳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