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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告訴的當事人,可能因欠缺法律專業知識,因此當事人可以考慮委託律師或其他人,替他/她來提起告訴。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I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II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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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若本票持有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註腳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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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就各種犯罪行為的構成犯罪事實,經過類型化、抽象化與條文化,而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其他具有刑罰法律效果之條款中,以做為可罰行為之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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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落實到刑事程序中的被告上,就是被告有防禦權,意思是給予被告於審判中與檢方類似地位、或給予其法律上的優惠以平衡國家機關與個人間的能力差異,內容包含委任律師、緘默權等等,交互詰問權亦屬之。 註腳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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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在刑法第310條,指有散布於公眾的目的,而陳述貶低他人名譽的事實。 註腳刑法第310條:「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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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於刑法第315條之1,沒有取得同意且無正當理由,利用增長視力或聽力的工具或設備,觀看、聽取、錄音、照相、錄影或記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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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在刑法第354條,指故意使物(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之物)客觀上不復存在、改變物的外觀而讓物的效用價值降低或讓人無法使用該物。 註腳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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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成是「公開展示」,也就是讓他人能夠瞭解或查詢特定資料或情況。民法中規定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占有(例如一般人通常會認為開車的駕駛就是車主),不動產物權則是登記(例如房屋買賣都需要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註腳民法第761條:「I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II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III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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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代碼表可參考經濟部的檢索系統。 註腳公司法第18條第3項前段:「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n.d.),《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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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原則不處罰預備犯,但有些犯罪的準備行為本身便具有高度的危險性,為了避免人民有受侵害的危險,而特別制定的例外規定。例如:刑法第173條第4項、刑法第271條第3項。註腳刑法第173條第4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1條第3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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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下,法律為保護特定之人,而規定債權人得對抗物權人而受法律之保護。註腳鄭冠宇(2013),《民法物權》,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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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規劃並負責申請、指揮集會遊行,擔負在場主持、維持現場秩序和後續相關法律責任的人。註腳集會遊行法第18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集會遊行法第27條:「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集會遊行法第28條:「I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II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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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未遂,是否要處罰,以法律有明文為限。如故意輕傷未遂、過失傷害未遂,因刑法無明文處罰,就屬不罰的未遂。 註腳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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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會務假是指工會的理事、監事在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的必要,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的公假。註腳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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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止付是指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占有時,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損害,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票據上的付款行庫,請求其停止票據支付的行為。詳細規定可參考: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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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施用毒品的人可以不被送進監所、看守所進行勒戒、戒治,而由檢察官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將人送進醫院,施用毒品的人必需按時向醫生報到,完成戒癮治療。以臺北市士林地檢署辦案為例,緩起訴期間會是二年,實施藥物、心理及社會復健等治療是一年。這是以「醫療」取代「入監服刑」的處理方式。 註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I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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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術語上,全體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可以稱為連帶債務人的外部關係;相反的,全體連帶債務人相互之間,對於連帶債務應該如何分擔,則稱為連帶債務人的內部關係。之所以有這樣的區分,是因為對於債權人來說,連帶債務人是全體或個別對債權人負擔全部連帶債務的責任,但債務清償後,連帶債務人之間將產生彼此間如何分擔的問題,而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連帶債務人之間沒有以契約另外約定,通常各連帶債務人應該平均分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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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可見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人性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我國憲法並無「人性尊嚴」之明文,因我國法律受德國法影響極大,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參考德國基本法,將這個概念納入憲法的解釋範圍。 註腳Grundgesetzf?r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Art.1Abs.1;德國基本法中文全翻譯請見司法院(2012),《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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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規定,要經營旅館業,除了先進行「公司/商業登記」,成為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以外,還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旅館業登記證」以及「旅館業專用標識」。 註腳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觀光局行政資訊系統(2018),《一般旅館》,旅館業登記證與專用標誌進一步的規範內容,見交通部訂定的旅館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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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房屋所有權並不會同時移轉。依民法規定,需要向地政機關移轉所有權登記,所有權才會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