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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惡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惡意,是居心不良的故意心態。出於惡意的行為,法律必然給予負面評價。民法有較多使用「惡意」一詞的條文,見第175條、第245條之1、第722條、第951條之1、第956條至第959條、第1052條。其他法律也有少數使用「惡意」一詞的條文,例如: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第71條。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33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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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重整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做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裁定時,會從公司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的專家中,選派重整人,處理各種重整程序中的相關事宜,例如擬定重整計劃、執行經過法院認可的重整計劃、在法院審查重整債權時到場備詢。重整人受「重整監督人」的監督,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註腳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303條第1項:「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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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重整監督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做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裁定時,會視公司業務,選任具有專門知識與經營經驗的人或金融機構,擔任重整監督人,負責監督「重整人」執行職務。重整監督人本身則受法院監督,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註腳公司法第289條第1項:「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下列事項:一、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二、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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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用來審判雙方當事人誰講得有道理,或是一個人是不是有罪、該不該受刑事處罰的依據。證據原則上必須是客觀上可以檢驗真實或虛假的事物或言語,而不單純是個人主觀的意見或猜測。證據在法律上的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是證據能力,是指事物或言語是否能當作證據(刑事程序的證據能力要求會比民事程序更高);第二則是證據價值(或稱證明力),是指該事物或言語對於事實的證明力道或程度有多大。延伸閱讀:黃郁真(2020),《違法取得的證據不一定可以拿來用——刑事程序中的證據能力》。黃蓮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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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某項本來是犯罪的行為,經由法律的修正(法條的刪除)或司法解釋(先前司法院解釋及現在憲法法庭判決),去除其犯罪屬性,變更為不受刑事制裁。這就稱作「除罪化」。犯罪經除罪化之後,案件如在偵查中,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4款規定作不起訴處分;案件如在審判中,法院應依同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作免訴判決。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相姦罪的規定,先由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違憲應即失效,後經將該條條文予以刪除。這便是除罪化的事例。除罪化,只是不再受刑事制裁而已,並非完全不負法律責任。因此,通姦雖然不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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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實質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告許多行為犯了許多條罪,為了簡便審理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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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嫌疑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警察機關懷疑有涉案嫌疑的人。如果已被檢察官認定有從事犯罪行為,開始偵查、起訴後,則身分將轉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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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申請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個行為需要人民向行政機關表達時,會使用「申請」。舉例:AB結婚,可以向全國任何一個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容易跟「申請」混淆的是「聲請」,聲請指的是在法律程序中,以口頭或書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向法院表達請求。 延伸閱讀:法律百科,《聲請》註腳戶籍法第33條第1項:「I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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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聲請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法律程序中,以口頭或書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向「法院」做某種法律上允許的請求,就稱為聲請。容易跟「聲請」混淆的是「申請」:某個行為需要人民向行政機關表達時,會使用「申請」。延伸閱讀:法律百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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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安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在刑法第86條至99條,分別有「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治療」、「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類型。保安處分是刑罰以外的處分,可與刑罰並行(例如性犯罪者,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可強制治療),目的則在於教育或矯治犯罪行為人,至於發動的時機,一般而言會在刑罰執行前,但針對性犯罪者的強制治療則是在服刑期滿後為之。 註腳刑法第86條至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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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表見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工廠負責人張三,把蓋妥工廠廠章和張三私章的空白合約及收據,交給李四與王五簽訂售貨契約並且收取定金。這種情形,在外觀上足以顯示張三已將代理權授與李四(至少明知而未反對),稱為表見代理,依照民法第169條前段規定,張三必須擔負授權人的責任。即使李四擅作主張,並且未將所收定金款項轉交,張三仍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王五而主張合約無效。註腳民法第169條:「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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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又被稱為分保,是指保險人和要保人簽訂保險契約後,保險人又向其他的保險人投保這個「承保要保人危險」;而承保保險人危險的其他保險人,又被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的目的在於分散保險公司的風險,避免同時間危險過於集中,要同時理賠太多給要保人,藉由再保險制度,讓其他保險公司一起分擔。舉例來說:A航運公司向B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然後B公司又以「承保A航運公司的貨物運輸險」向C保險公司承保,此時B和C的保險契約就是再保險、C保險公司是再保險人。註腳保險法第39條:「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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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著作人格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目的在保護著作人的人格利益,例如名譽、聲望,只有著作人本人可以享有,不能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也沒辦法授權,最多約定不行使權利。著作人格權包含三種權利,內容為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以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17條)。 註腳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15條:「I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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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限縮,是法律解釋方法的專門用語,從德文teleologische Reduction翻譯而成。對於法律規範產生疑義時,便需要加以解釋。解釋的方法不止一種。如果是按照法律規範之目的來解釋其含意、澄清其疑義,這種方法叫作「目的解釋」。基於規範目的而作解釋時,或許會採取擴張(從寬)方式,或許會採取限縮(從嚴)方式,後者稱之為目的性限縮。假設法條文義可包含的甲、乙兩個事項,應否把其中「乙」項排除在外?產生疑義時,尋繹立法目的而作成踢除「乙」項的結論,這就是採用了目的性限縮解釋方法。《實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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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判決的適用場合當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部分發生問題時,法院依法不需要再去實際判斷案情,而可以直接做出不受理判決來為案件作結。刑事訴訟法基本規定起訴程序違反規定例如檢察官原本要做不起訴處分,卻還是起訴。或起訴書的內容不完備。同一個案件再次起訴如果該案件已經先起訴了、還在審理,那就不能在同一間法院再次起訴。告訴乃論告訴權人沒有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後又撤回告訴。檢察官處分後再不當起訴例如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確定後,卻又反過來起訴被告;或做出緩起訴處分後,在緩起訴處分期間起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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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代理發生的原因是來自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086條、第1098條及第1113條。註腳民法第1086條:「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1項:「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113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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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的物品。例如槍砲彈藥與刀械、法律所禁止的猥褻物品、毒品等等都是。違禁物依法必須由國家機關予以沒收,避免造成社會大眾的危險。註腳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61號判決:「又刑法上所謂之違禁物,係指在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之物而言。」詳細內容可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I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II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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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共秩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由國家的基本立法政策或立國精神、法律理念或規範目的,以及社會普遍價值或基本原則等,所構築而成的社會運作秩序,一言蔽之,就是國家社會的一般要求或利益。此名詞所指涉概念的具體內容,將隨時代社會思想的變遷或個別社會制度的不同而轉變。例如曾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股東間的表決權拘束契約(就是限制股東不得自由在股東會決議事項上行使表決權的契約),有使公司被大股東把持而對小股東不公平,並產生公司被不當操縱的結果,已違反公司法規範意旨所要保障的利益,應屬無效,不過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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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是指法律所保護的權益而言。身分法益,是法律保護以身分關係為基礎所生的權益。此一用詞,出現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這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的規定。其內容謂:「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立法說明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所以增訂準用可請求慰撫金(精神上損害的賠償金)的明文規定。根據此項規定,諸如子女遭受性侵害、配偶被略誘、夫妻離婚後一方不當阻礙他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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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76條、刑事訴訟法第35條、行政訴訟法第55條、行政程序法第31條都有「輔佐人」的規定。所謂輔佐,是輔助、佐理的意思。顧名思義,輔佐人是幫助當事人作某種行為的人。輔佐人的資格條件及其可做之事,按照各該法律相關規定辦理。